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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應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

  • 最後異動日期:109-03-04

一、鑑於職業安全衛生法已適用至各業受僱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且依該法第38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為雇主新增之義務,爰勞動部配合修正通報表單(如附件),內容如下:
(一)表單名稱由「職業災害統計表」修正為「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表」。
(二)增列「受僱勞工」與「非受僱勞工之其他工作者」欄位。
(三)增列「職災內容」及「分析與對策」欄位,以利事業單位填載並公布於工作場所。
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醒須按月填報職業災害統計業務之事業單位,自104年4月1日起,應依新修正之表格進行填報作業(網址:https://injury.osha.gov.tw)。

  •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 發布日期:10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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