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升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管理成效,落實分級管理,本部前於去(103)年12月17日發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
二、為利上開制度推動,並滿足事業單位派訓之需求,修正本要點部分規定(全文如附件),修正重點如下:
(一)申請資格增列設有職業訓練機構之雇主團體、勞工團體及事業單 位等訓練單位,亦得申請認可。
(二)認可條件增列近三年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類須達十班以上者,方得依規定申請認可。
(三)認可條件增列於本要點104年1月27日修正發布前,經本部評鑑乙等,且近二年未曾受罰鍰或停止訓練業務等處分情形之訓練單位,亦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認可,惟其認可期間僅至104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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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 最後異動日期:105-01-27
-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 發布日期:10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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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1040127 公告1040127.doc 公告1040127.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