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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通風專區

  • 最後異動日期:112-11-06
  1. 依「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規定,自112年7月1日起,雇主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時,應依該標準第38條第2項至第4項、第38-1條規定,指派或委託經本署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設計,製作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報告書,並於設置完成後完成原始性能報告書,運轉使用期間應定期維護及管理,以確保局部排氣裝置之有效性。
  2. 本署編製工業通風—局部排氣裝置設置參考手冊(如附件1),另自110年起陸續辦理局部排氣裝置設計之專業人員訓練,並核發結業證書予訓練合格人員 (如附件2),提供事業單位及相關專業人員參考。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1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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