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雇主應於實施監測10日前,將監測計畫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但依第7條第2項規定,於引進或修改製程、作業程序、材料及設備時,所辦理之作業環境監測者,得於實施監測後7日內通報;第12條規定,雇主應於採樣或測定後45日內將監測結果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另同辦法第14條規定,以直讀式儀器方式監測二氧化碳濃度者,其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免依規定辦理通報。
因此,除以直讀式儀器方式辦理二氧化碳濃度之監測可免依上述規定辦理通報外,其餘之作業環境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皆應上網通報,通報之網址:https://oemd.osha.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