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5條之1規定,置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員)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其職責為主管及督導安全衛生管理事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職責為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爰醫療機構之事業單位所置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主要職責為擬訂、規劃、督導及推動其醫療院所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