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規定,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除應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外,應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是以,第一類事業之政府機關(構)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者,依該辦法第89條之1提出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設置之替代申請時,如其所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內容已涵括執行層面之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得僅提報前者送勞動部(職安署)核定。如否,宜一併檢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送審,俾全盤瞭解該機關(構)職業安全衛生推動情形。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規定,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除應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外,應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是以,第一類事業之政府機關(構)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者,依該辦法第89條之1提出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設置之替代申請時,如其所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內容已涵括執行層面之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得僅提報前者送勞動部(職安署)核定。如否,宜一併檢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送審,俾全盤瞭解該機關(構)職業安全衛生推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