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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綿建物拆除危害防範

  • 最後異動日期:113-11-19

石綿於1977年被國際癌症研究署(IARC)歸類為一級人類致癌物質,早期工業先進國家大量使用石綿,如暴露於石綿環境中,無適當之防護,將有罹患石綿相關疾病(如間皮細胞瘤、肺癌等)之風險。

為避免石綿作業之危害,政府於民國65年即將石綿納入勞工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前身)授權訂定之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規範,嗣配合環保法規之禁用規定,於民國90年明定其中毒性較高之青石綿及褐石綿,雇主不得使勞工從事製造或使用,另如從事尚未禁用之白石綿作業,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規定,採取預防職業災害之相關設備及措施,包括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提供防護具及將粉體石綿加濕等相關規定。

如需進一步諮詢,請洽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聯絡電話:02-89956666。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1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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