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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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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應自雇主指派擔任職務之日起,依規定年限接受該職類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 最後異動日期:111-07-27
  1.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規定,雇主對擔任各項工作之勞工,應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因此,倘勞工持有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證書,應自雇主指派其擔任該職務之日起,依同規則第19條規定年限,接受該職類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任職前尚無須接受之,亦不影響所持證照之效力。
  2. 另事業單位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86條規定,陳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所設管理單位或置管理人員時,尚無須提供管理人員之在職教育訓練證明文件。
  •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 發布日期:111-01-22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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