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8月6日勞安1字第0990145910號公告,「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類,其測驗採技術士技能檢定方式,並自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生效,故如於100年6月30日前取得該職類訓練結業證書者,且證書未註明特定型式,依規定可操作不分型式之固定式起重機(包括斯達卡式起重機)。
二、另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96年1月10日發布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
(一)術科測試採用之機型如固定式(伸臂)起重機(在駕駛室內操作)、固定式(架空)起重機(在桁架上之駕駛室內操作)、固定式(架空)起重機(在地面操作)。應檢人選擇上開機型並檢定合格者,分別發給對應之「固定式(伸臂)起重機技術士證」、「固定式(架空)起重機技術士證」及「固定式(架空)起重機(在地面操作)技術士證」。
(二)「固定式(架空)起重機操作技術士證」(即架空型—機上操作),得操作各式架空式、橋型式、斯達卡式等起重機及卸載機(架空型)」,故取得該職類技術士證者,得操作斯達卡式起重機,惟如取得固定式(伸臂)起重機或固定式(架空)起重機(在地面操控)之技術士證者,尚不得操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