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21條規定,自111年7月7日起,訓練單位應經勞動部認可後,方得辦理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之固定式(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鍋爐操作人員、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荷重在1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等職類教育訓練。
(二)倘訓練單位規劃辦理訓練班之開訓日在同年7月6日前且結訓日在7月7日以後者,地方主管機關得備查該班次之教育訓練計畫,惟訓練單位需確保可提供該班次缺課學員後續相關補課措施,以保障受訓學員權益。
(三)另經地方主管備查之訓練班,倘訓練單位因不可抗力因素申請異動開訓日至111年7月7日以後者,為保障學員參訓權益,於學員名冊未有異動下,地方主管機關得同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