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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事業單位對於職安法第6條第2項規定的異常工作負荷促發工作相關疾病(過勞)、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職場暴力)與肌肉骨骼疾病預防要怎麼做?

  • 最後異動日期:105-01-26
職安法施行細則第9條至第11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原為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1至第324條之3,針對過勞、職場暴力與肌肉骨骼疾病預防,明定雇主應辦理之內容與預防措施,為協助事業單位推動,本部將陸續公告相關指引供參,雇主可參照指引內容,依各自企業職場之特性、風險與組織管理,訂定涵蓋法規規定事項之計畫,據以執行、評估成效,再進行改善,並留下執行紀錄;針對中小型企業,因相關專業及資源可能較為有限,除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預防計畫外,如有執行推動困難,亦可透過本部委託設置之勞工健康服務中心、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及其網絡等資源,提供諮詢服務。
  • 發布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署
  • 發布日期:103-07-01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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