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本(103)年7月3日正式施行,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安全衛生相關人員名稱之修正,本規則規定之部分職類名稱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含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及作業環境監測人員(含甲級化學性或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乙級化學性或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
2. | 故訓練單位辦理本規則所定之相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其開班日及結訓日如介於施行日(7月3日)前後時,其結業證書訓練種類之名稱,即應依上述新修正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