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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之定義

  • 最後異動日期:114-09-09
  1. 「職業災害」在職業安全衛生法定義中,指的是工作者【包括勞工、自營作業者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如派遣人員) 】,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媒介物,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的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2. 實務上職業災害之認定,係以是否為勞工基於勞動契約,在雇主提示或監督指揮下從事勞動或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或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之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與該災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之原則,按個案審視。如果雇主有隱瞞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之情事,勞工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進行申訴。
  3. 另「職業災害」一詞亦涉及勞動基準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等勞動法規,各法對於職業災害之認定因立法目的不同而有差異。例如,常見的「上、下班通勤災害」(一般以勞工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必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的傷害),非屬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之職業災害,而在一定條件下,可為其他法令視為職業災害。因此,是否屬於職業災害,還是要視發生事實情況個案認定。
  •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 發布日期:11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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