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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職災雇主應辦理搶救、調查與通報事項

  • 最後異動日期:114-09-09
  1. 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應立即進行必要的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2. 災害現場除必要急救、搶救外,未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可以移動或破壞。
  3. 勞動場所如發生死亡、罹災3人以上或罹災1人以上且需要住院治療等災害,應在知悉後8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
  4. 事業單位規模勞工人數如在50人以上,或經勞動檢查機構通知者,必須按月至勞動部指定之網站填載職災內容。
  •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 發布日期:11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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