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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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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為從事工作而感染COVID-19確診,是否屬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職業災害?

  • 最後異動日期:111-05-12
  1. 勞工因作業活動及伴隨活動衍生,於就業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所引起之疾病,屬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職業災害。例如醫院醫師、護理人員、醫療技術人員等,因診治、照顧可能染疫者等職業上之原因而遭感染,經判定具相當因果關係,均屬之。
  2. COVID-19已列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之職業病種類表(第3.16),其適用職業範圍、工作場所或作業為「從事必須接觸嚴重特殊傳染肺炎(COVID-19)患者或其檢體或廢棄物之工作」;至於勞工確診是否可申請職業災害保險等相關給付,應由勞工保險局依權責個案審定。
  •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 發布日期:111-05-12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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