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1.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5條規定,職業病鑑定受理申請案件,包括保險人於審核職業病給付案件認有必要者,以及被保險人於申請職業病給付遇有爭議,且曾經「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3條第1項認可醫療機構診斷罹患職業病,於依該法第5條規定申請審議時,請保險人送請鑑定之案件。
2.職業病鑑定流程
申請案件→資料蒐集與現場調查→按疾病類型送請委員進行書面鑑定→(分組)鑑定會鑑定→函復鑑定結果。
流程圖如下:
【職業病鑑定流程】
申請案件→資料蒐集與現場調查→按疾病類型送請委員進行書面鑑定→ (分組)鑑定會鑑定→函復鑑定結果
書面鑑定若未達相同意見者2/3之人數,召開分組(共同)鑑定會鑑定。
分組(共同)鑑定會若出席委員意見相同未過半數,則召集全數委員27人共同開會。
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1.自111年5月1日實施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停止適用,惟「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06條規定,已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1條或第13條等規定受理職業疾病認定或鑑定,其處理程序未終結,仍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2.職業疾病鑑定流程
申請案件→資料蒐集與現場調查→委員第1次書面審查→委員第2次書面審查→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審查→函復鑑定結果
流程圖如下:
【職業疾病鑑定流程】
申請案件→資料蒐集與現場調查→委員第1次書面審查→委員第2次書面審查→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審查→函復鑑定結果
第1次書面審查若未達相同意見者3/4之人數,由中央主管機關送請委員作第2次書面審查。
第2次書面審查若未達相同意見者2/3之人數,召開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