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logo

字級:
:::

業務介紹

  • 最後異動日期:111-08-19

一、職業傷病說明

職業傷病一詞分別為「職業傷害」及「職業病」之意。

職業傷害:指在執行職務時,受到立即性意外的傷害。例如在工作中於鷹架上摔落地面受傷骨折,即屬於職業傷害。

職業病:指在執行職務時,因暴露於化學性、物理性、生物性、人因性以及其他因子導致身體產生疾病(經醫師診斷)。例如長期處於強烈噪音的工作環境之中,經由醫師診斷噪音所導致聽力損失,即屬於職業病。

 

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保護事項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042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由總統於同年430日公布,並由行政院核定自11151日施行。為配合該法施行,於1113月底前公布「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及「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等8項附屬法規,並成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訂定「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捐助章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除擴大納保範圍,將保險給付納入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補助項目外,並新增住院照護補助,整合各項津貼補助,提升給付水準及保障,對於未加入本保險之勞工遭遇職業災害,亦提供相關補助。該法另一重點項目為整合職災預防及災後重建工作,有效地擴大預防與重建工作之服務面向,建構災前預防、適足給付及災後重建之完整體系為首要任務。自年度應收保費一定比例範圍內編列經費,辦理職災預防、職災勞工重建及預防職業病健檢等業務,成立專責法人統籌辦理政府職災預防對策與促進安全衛生相關措施,及協助職災勞工個案管理及重建服務等工作,除可彌補現階段職災預防及職業重建體系人力之缺口,並進而整合相關服務資源,讓職災保障體系更周全。

  • 發布單位:職災勞工保護組
  • 發布日期:111-05-11
  • 點閱次數: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