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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給付請領資格

  • 最後異動日期:110-11-18

1.勞工保險為在職保險,被保險人如在保險有效期間曾從事石綿作業致罹患相關癌症,勞保局即從寬認定為職業病,得請領職業災害醫療、傷病、失能及死亡給付;如退保者,亦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於退保後1年內享有該等給付之權利。

2.石綿危害潛伏期長達20年以上,勞工發病時如已離職退保,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之1規定,離職退保後始診斷罹患職業病者,得請領職業病失能給付。

3.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暴露石綿作業環境致罹患間皮細胞瘤,其失能認定原則。依照勞動部105年7月18日勞動保3字第10501404061號函示規定,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暴露於石綿作業環境,致罹患間皮細胞瘤(mesothelioma)請領失能給付者,依現行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規定,胸腹部臟器遺存機能性失能者,須經治療6個月以上,始得審定等級。惟考量前開疾病具有早期症狀不明顯,又受限於現行醫療技術,致診斷發現時多為晚期之特徵,且目前晚期預後狀況不佳,平均存活時間約1年。為保障渠等勞工職業病給付權益,經參酌醫學專業意見,有關勞保被保險人因暴露於石綿作業環境,致罹患間皮細胞瘤,經醫師診斷為第三期以上者,得於診斷確定之日,審定其失能等級,不受胸腹部臟器須經治療6個月以上始得認定之限制。

如需進一步諮詢,請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聯絡電話:02-23961266。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1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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