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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僱用「新進」之外國籍勞工,是否需做職安法規定之勞工一般體格檢查?

  • 最後異動日期:113-12-03

一、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第1條規定(略以),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係考量勞工職業種類、工作環境等多變情況,針對其他法律就勞工安全衛生事項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惟各該法律未規定之勞工安全衛生事項,基於保障勞工權益,仍應回歸職安法規定。所稱勞工,依職安法第2條規定,係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尚無國籍之別。

二、次依職安法第20條所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其目的係為適性配工、職業病預防及職場健康管理。復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下稱保護規則)第16條規定(略以),其他法規已有體格或健康檢查之規定者,得免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三、查衛生福利部已依「就業服務法」訂有「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爰新進之外國籍勞工一般體格檢查,即適用上開辦法,得免實施;惟若勞工係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則仍需依職安法及保護規則規定,實施特殊體格檢查。

四、考量部分外國籍勞工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得免檢具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基於勞工健康保護,事業單位可請所置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優先依保護規則規定,提供是類勞工健康服務與職場健康管理等事宜。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13-11-27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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