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工健檢資料,係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之適用範圍,查該法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略以:「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另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所定勞工健康檢查,係法律強制規定雇主應為勞工辦理之事項,其目的係為選工、配工、職業病預防與職場健康管理,故事業單位對於所僱勞工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以下稱保護規則)所定期限及項目之檢查結果,進行資料分析、利用及健康管理,若依循上開特定目的,且保障勞工隱私權,則符合個資法規定。
二、至保護規則規定期限或項目以外之健康檢查資料,因非屬勞動部法規規定與授權範圍,事業單位應依個資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