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所定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目的係作為雇主適性配工、職業病與工作相關疾病之預防及健康管理之重要參據;考量健檢醫師自我施檢缺乏客觀性,且部分檢查項目(如理學檢查)難以由健檢醫師本人執行,爰認可醫療機構之健檢醫師不得自行實施體格(健康)檢查,或出具自身檢查紀錄,以兼符法遵意旨及檢查報告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