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4條附表四之規定,臨場健康服務應依事業單位作業特性及勞工健康需求,適當規劃服務之日期及間隔,每次臨場服務時間,應至少2小時以上,且每日不得超過2場次,爰護理人員同一天若上下午辦理臨場健康服務各超過2小時,雖可分別計算臨場服務場次,惟考量事業單位臨場服務之有效性,且為避免服務量能過於集中而影響勞工權益,每日不得超過2場次。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4條附表四之規定,臨場健康服務應依事業單位作業特性及勞工健康需求,適當規劃服務之日期及間隔,每次臨場服務時間,應至少2小時以上,且每日不得超過2場次,爰護理人員同一天若上下午辦理臨場健康服務各超過2小時,雖可分別計算臨場服務場次,惟考量事業單位臨場服務之有效性,且為避免服務量能過於集中而影響勞工權益,每日不得超過2場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