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規定,事業單位於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或相關人員辦理第9條至第13條業務時,應依附表8規定項目填寫紀錄表,係基於強化該等人員等辦理法規各項工作之延續性與完整性,因此應於臨場服務時,由實際執行之醫護等人員填具紀錄,且應依服務內容會同職業安全衛生、人力資源管理及相關部門人員之專業填具表內資料並簽章,至該紀錄以紙本或電子方式保存均符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