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事業單位臨場服務事項之延續性與時效性,且為避免服務量能過度分散或集中而影響勞工權益,建請依事業單位作業特性及勞工健康需求與服務醫師討論,註明不克安排當月辦理臨場服務之原因,並以將場次平均調整至前後1個月為原則,接續完成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9條至第12條事項,並留存執行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