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定優先管理化學品如下:
一、本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危害性化學品,如附表一。
二、依國家標準CNS 15030分類,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屬致癌物質第一級、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或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之化學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二) 具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品,且其最大運作總量達附表二規定之臨界量,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目前優先管理化學品係除該辦法附表一所定化學物質外,尚包括本部另於104年11月5日以勞職授字第1040203385號函公告之下列化學品:
一、屬致癌物質第一級、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或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之化學品共83種(含所列舉物占其重量超過1%之混合物)。
二、具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品,且其最大運作總量達本辦法附表二規定之臨界量之化學品共420種(含危害成分具列舉物之混合物),其最大運作總量達本辦法附表二規定之臨界量者。
因此,只要化學品符合前開之規定者,就必須辦理報請備查,包含純物質及混合物,判斷備查方式如附件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