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強化特定高危害化學物質暴露風險之工程控制源頭品質管理機制,「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部分條文,前經本部於110年9月16日修正發布,依該標準第38條第2項至第4項及第38條之1規定略以,自112年7月1日施行日起,依該標準新設之局部排氣裝置,雇主應指派或委託經本署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設計,製作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報告書,並於設置完成後實施測試及製作原始性能報告書。
- 對於112年7月1日前原已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於改裝時,不適用上開之規定,惟仍應依該標準第17條第1項相關規定辦理,並建議雇主於安裝後確認能有效降低空氣中有害物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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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局部排氣裝置之改裝,是否應依「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規定製作設計報告書及原始性能測試報告書?
- 最後異動日期:112-06-26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1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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