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115年8月26日修正發布「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附表一之危害分類及標示要項,參考聯合國GHS元件架構原則,刪除急毒性物質第5級、腐蝕/刺激皮膚物質第3級及吸入性危害物質第2級等危害性較低之分類。事業單位如基於危害資訊傳遞需要,優於法規於安全資料表或標示中提供前開危害分類資訊供勞工參考,尚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