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說明:雇主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7條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包括恢復、維持或強化就業能力之器具、工作環境、設備及機具之改善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輔助設施補助。
二、補助標準: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同一職業災害事故,補助總金額以新台幣20萬元為限。
三、應備書件:
1.申請書。
2.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證明。
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6條之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開立之復工計畫或評估報告書。
4.實地訪視同意書。
5.輔助設施改善前後照片。
6.輔助設施支出之發票或收據證明。
7.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取補助之聲明書。
8.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四、聯絡資訊:服務窗口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