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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介紹

  • 最後異動日期:111-12-23

為完善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服務,各地方政府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5條規定置有專業服務人員,視職業災害勞工需求,提供其適切服務;另針對有重返職場需求之職業災害勞工,依該法第66條規定,勞工或其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災職能復健專責醫院申請進行與恢復或強化其工作能力有關之分析、評估、擬訂復工計畫及訓練。

職業災害勞工如於認可職業傷病診治或認可職災職能復健專責醫院接受職能復健服務後,得向各地方政府申請職能復健津貼,另雇主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或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使經醫療終止後之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其工作者,亦得向各地方政府申請輔助設施補助或僱用補助。

  • 發布單位:職災勞工保護組
  • 發布日期:111-05-11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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