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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勞工職能復健服務手冊

  • 最後異動日期:112-03-27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6條規定,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並強化其工作能力,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出申請,協助其擬訂復工計畫,進行職業災害勞工工作分析、功能性能力評估及增進其生理心理功能之強化訓練等職能復健服務。經認可之職災職能復健專責醫院辦理所定服務事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為明確職災職能復健專責醫院執行前述服務事項之進行方式及各項表單填寫規範,由本署與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共同研訂本手冊,作為各職災職能復健專責醫院執行職災勞工職能復健服務之依循。

  • 發布單位:職災勞工保護組
  • 發布日期:11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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