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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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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109年3月修正公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後,食品外送業者未依規定辦理之罰則為何?

  • 最後異動日期:111-07-27
  1. 食品外送業者與食品外送員如屬僱傭關係,雇主使勞工從事外送作業,應依該規則第286條之3規定,置備安全帽、反光標示、高低氣溫為害預防、緊急用連絡通訊設備等防護設施,使勞工確實使用,並依勞動部發布之食品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訂定食品外送作業危害防止計畫,辦理作業安全評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車輛安全檢核及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等事項,以保障勞工安全及權益。未依規定辦理者,以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論處,即依同法第43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2. 另雇主亦應依該規則第324條之7規定,評估交通、天候狀況、送達件數、時間及地點等因素,合理分派工作,避免造成勞工身心健康危害。未依規定辦理者,經通知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以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論處,即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3. 食品外送業交付無僱傭關係之個人親自履行食品外送作業者,準用該規則第286條之3及第324條之7規定,事業單位如未依規定辦理,除勞動檢查機構依該規定督促其改善外,如因此發生職業災害,外送員及家屬可依勞動檢查機構通知改善內容,向業者提出民事求償。另事業單位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規定,以書面告知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相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違反者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4. 勞動部刻正研議透過法制作業程序,強化事業單位交付個人承攬而未具僱傭關係所應負之安全衛生責任,增進保障作業勞工安全及健康。
  • 發布單位:職業安全組
  • 發布日期:109-03-09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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