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logo

字級:
:::

Q 勞工如因過勞致死,是否可依職安法課予雇主刑責?

  • 最後異動日期:105-01-26
勞工過勞主要源於超時工作,其預防對策仍在於落實勞動基準法工時規定,而職安法之「預防」,係以「高風險群」勞工之健康管理為主,課以罰鍰,較為合理,且實務上過勞疾病多為個人原因及職業原因等多重因素所致,職業因素僅為「促發」(非引起)原因之一。惟為強化雇主預防勞工過勞之責任,遏止雇主不當以責任制為由,致勞工因工作負荷過重促發腦心血管疾病,未來對於過度工作負荷之勞工,如已提出醫師預防過勞之醫囑或評估報告,雇主仍不當指派其從事工作導致勞工過勞死者,除將依職安法處分外,如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疏於注意之情事者,仍得視其情節,依涉嫌刑法第276條業務過失,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 發布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署
  • 發布日期:103-06-30
  • 點閱次數: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