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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5年9月廉政月刊

  • 最後異動日期:111-07-27

壹、廉政法令與訊息

一、內政部修正「辦理或核定國家機密現職退離職或移交人員出境查驗作業規定」為「辦理或核定國家機密現職退離職或移交人員出境作業規定」,並修正全文,業於105年5月30日以台內移字第10509620462號令修正發布 。

二、法務部廉政署105年8月12日廉財字第10505010320號函針對105年定期申報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相關配合事項,其中申報人授權期間自105912日至930日止。另申報人同意授權時應以自然人憑證線上完成授權,於配偶亦完成授權後,始提供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財產資料。已完成授權作業之申報人,自125日即可使用自然人憑證下載111日當日財產資料,並於1231日前完成申報作業。

三、行政院修正「中央廉政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並自105816日生效,有關修正條文如下: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人,由院長就下列人員派()兼之,任期為二年:

(一)本院政務委員。

(二)本院秘書長。

(三)內政部部長。

(四)外交部部長。

(五)國防部部長。

(六)財政部部長。

(七)教育部部長。

(八)法務部部長。

(九)經濟部部長。

(十)交通部部長。

(十一)本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十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三)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六)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三人至五人。

未列本會委員之本院各一級機關首長,本會得視需要邀請出席。

第一項第十六款之委員,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貳、廉政活動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訂於10592日辦理105年度「廉政送愛心」義賣活動

(一)活動期間:10592日上午9時至12時。

(二)活動地點: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辦公區中正堂(禮堂川堂)。

(三)活動方式:

1、設置義賣攤位:由主辦機關視捐贈之義賣物品多寡設置攤位數量。

2、訂定價格:各項義賣(販售)物品請填具「義賣(捐贈)物品同意書」,自行標上合理之價格,價格以5元的倍數訂定之由主辦機關統一製作標價單。若未填寫則由主辦機關估價填寫,捐贈者不得異議。

3、物品內容:

(1)邀請主辦機關同仁提供家中多餘、堪用的玩具、文具、書籍、飾品、光碟等可使用之日常用品(全新或二手物)均可(物品如非新品,主辦機關將先行篩選,確認無損壞以保障購買者權益)。

(2)不接受食品類、衣物類(無論全新或二手衣物、貼身衣物)、來源不明的物品(如盜版光碟)、大型物資、有損毀的物品以及任何其他違法或經主辦單位認定為不適合義賣之物件等,如有涉及不法之情事,捐贈者應負擔全部相關法律責任。

(3)請提供者在105819日下班前將拍賣(或捐贈)物品交至主辦機關承辦人員項小姐,洽詢電話:(04)2252-4985分機2805

(四)愛心義賣所得經主辦機關統計後以本處名義捐贈公益慈善團體,義賣所得及捐贈明細於活動結束3週內公布於該處全球資訊網,以昭公信。

參、「公務員申領或侵占小額款項」專案法紀宣導詐領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

一、南投縣南投市公所內新里里幹事詐領國旅卡休假補助費案(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302號刑事判決參照)

(一)偵審情形:第一審判決有罪。

(二)弊端類型:重複請領補助費。

(三)弊端手法:休假期間刷卡消費並據以申領村里辦公費後,復以同一消費事由請領國旅卡強制休假補助費。

(四)違反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

(五)案情概述:

      甲為南投縣南投市公所(下稱南投市公所)內新里里幹事,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甲於南投市公所任職期間,曾前往南投縣農會以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購買茶葉2斤,並以南投市內新里辦公處名義發函,檢送原始憑證函請南投市公所核銷辦公費,經該所函覆審核相符在案。

      甲明知前開消費已核銷內新里之辦公費,竟基於詐領之犯意,仍於核對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時,未將該筆購買茶葉費用予以刪除,於該申請表「休假人確認前項消費資訊及請領情形之簽章」欄位蓋用印文後,請領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使不知情之南投市公所主辦人事、主辦會計陷於錯誤,甲以此方式詐得2,024元。

      嗣因法務部廉政署執行專案清查,始查知上情,案經廉政署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104年12月30日判決甲違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二、高雄市政府公車處、工務局及教育局等員工詐領國旅卡休假補助費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17953號不起訴處分書參照)

(一)偵審情形:涉案人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予不起訴處分。

(二)弊端類型:以假消費真刷卡方式詐領補助費。

(三)弊端手法:

  1. 持國民旅遊卡虛偽購買旅遊行程,並向旅行社領取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之刷卡金額。
  2. 向所屬機關申請公務人員強制休假旅遊補助費。

(四)違反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15條、第216條。

(五)案情概述:

      甲、乙、丙…等38人分為高雄市工務局違章建築處理大隊、高雄市公共汽車管理處、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立楠梓國民中學員工,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甲等38人於任職期間,明知實際上並未於休假時間經由旅行社安排出遊,而係虛偽購買套裝或自由行等旅遊行程之預購型交易,持國民旅遊卡或填寫「信用卡郵購傳真帳單」刷卡簽帳消費,並向旅行社領取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之其餘刷卡金額。

      嗣後甲等38人向服務機關申請公務人員強制休假旅遊補助費,於申請表上簽名確認,致機關會計人員因而陷於錯誤如數撥款,每人詐領取得1萬6,000元之強休假補助費,合計詐取金額共95萬904元。

      案經法務部廉政署於偵辦過程中啟動專案清查,並積極策動員工自首。甲等38人除向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自首,並向服務機關繳回所領之國民旅遊卡補助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9月27日偵查終結,認甲等38人違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刑法第215條及第216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惟審酌甲等38人已自白犯行,深表悔悟,且繳回所領之國民旅遊卡補助款,爰予不起訴處分

肆、廉政故事

一、「銅臭」的由來

◎摘自網路文章

      東漢末年桓、靈二帝在位時,上至公、卿,下至郎、吏,都訂有明價。當時有個叫崔烈的人,特別透過上層的關係,以一半的價錢(5 百萬錢)買到一個訂價千萬的「司徒」官職,消息傳開,議論紛至,崔烈的官譽也大受影響。有一天,他問他的兒子崔鈞:「我現在位居三公之首,社會上有什麼看法?」崔鈞回答:「父親年輕時名聲很好,況且當過太守、九卿等要職,議論的人說你當上三公很合理;但現在你真的當上了,反而讓人覺得非議和失望。」崔烈急忙問為什麼?崔鈞則說:「大家都說你身上有股『銅臭』味。」崔烈一聽大怒,拿起手杖就向兒子打去。而「銅臭」一詞即源於此。

      買官賣官,自古有之。其方式不外有二種,一種是利用各種名義,如婚喪喜慶、誕辰喬遷,以及藉送往迎來等方式,在平常就打好關係;當然,平日有注意打點者,升官自然會有他的份。另一種方式,則是公開賣官鬻爵,毫不掩飾,當然買官的帳,最後還是算到老百姓的頭上。時至今日,公開賣官鬻爵已不復見,但靠平常之「捐輸」以做好人際關係者,仍有所聞,基本上「銅臭」味可能沒那麼重,但「酒肉臭」味,則到處瀰漫。而講到「銅臭」和「酒肉臭」,二者大概也有異曲同工之妙吧!

二、宋徽宗的大興土木與宋欽宗的大肆破壞

◎摘自網路文章

      歷代皇帝中,不乏有勞民傷財、大興土木修建華麗宮室者。其中較著名的有:漢武帝修建的甘泉宮、建章宮;陳後主的臨春宮、結綺宮;隋煬帝的洛陽宮、江都宮;唐明皇的華清宮、連昌宮。但是他們和宋徽宗時的七殿堂、卅二樓閣相比,仍然是小巫見大巫。而這些傑作則是奸臣蔡京組織賈詳、童貫、藍從熙、何訢、楊戩等五人,彼此間相互競逐、橫徵暴斂而來的。最後呢?宋徽宗還不是來不及享受夠,就因內憂外患而引咎下臺了。而宋欽宗一上臺,就下一道詔令:「把宮園中的山禽水鳥,全部扔進汴河裡;把殿堂樓閣全部拆掉當做燃料用;把假山花石全部砸碎當砲石用;把園林竹木全部砍伐作籬笆等器具用;把後苑的大鹿等獸類全部宰殺犒賞三軍。」

      這二個皇帝,看來都是浪費民脂民膏的高手。記得宋太宗曾頒布「戒石銘」曰:「爾俸爾祿,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難欺。」主要就是告誡官員要以民生為重,不要驕縱自肥,想不到其後代子孫竟把他當作耳邊風。這實在足堪諷刺啊!

伍、其他事項

一、強化內部管理減少洩密事件

◎魯明德

      新版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自99526日公布以來,由於適用範圍廣泛,賠償責任從2,000萬元上限提升至2億元,刑罰責任從2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告訴乃論,修改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非告訴乃論,對各企業的影響,不可謂不大!

      在資訊部門工作的小潘深怕公司引以為傲的資訊化成果,一旦不慎外洩將造成極為嚴重的損失,於是利用下午茶時間把這個問題就教於司馬特老師。

      司馬特老師聽完後笑著說,企業的資訊安全必須靠科技的防制作為,結合公司的內部管理雙管齊下,才能達到實質的保密效果。首先從科技防制作為來看,公司的資訊系統一方面必須架設防火牆,以防止外部駭客入侵,另一方面也要防止企業內部的合法使用者把自己權限內的資訊外洩。由於現在記憶體的製作技術優良,行動碟的容量越來越大,很容易成為資訊外洩的載具,因此,公司必須撰寫程式將電腦上的USB Port予以封鎖,防堵資料外洩的管道。 司馬特老師喝口咖啡接著說,很多人以為只要系統裝上防火牆就可以防止資料的外洩,但任何的科技都很難防堵人為蓄意的破壞。依據Computer Security Institute的調查顯示,機密資料的外洩有70%是由內部合法使用者所造成。另一份Institute of Commercial Management的研究報告更指出,有39%的員工曾將公司的客戶資料外流,甚至有52%的離職員工會將工作資料帶走。而美國著名的3M公司在2010年也做過類似的研究,有超過70%的受訪者表示,每週有超過2個小時的時間會在辦公室以外的場所工作;而員工在辦公室外處理的敏感資料,有41.77%為內部財務資料、33.17%為人事資料、32.17%為商業機密。

      對於在外工作的員工而言,資料使用的方便性考量,遠大於資料的隱密性。因此,即使有80%的受訪者表示,在外使用公用電腦時,會優先選擇裝有螢幕防窺片的電腦,不過,實際上卻只有35%的人會這麼做。從以上的數據可以發現,企業的資訊安全除了須仰賴在科技上的防竊功能之外,公司內部如何制定出一套嚴格的管制作業流程更為重要。

      在管理上可分為兩方面來執行,首先是針對外來人士,公司難免都會有客戶前來開會或洽公,因此,應在會客管理規定上規範客戶可以活動的範圍,最好有固定的會客地點;如果無可避免,一定要進入公司內部,則應要求將資訊媒體置於會客室統一保管,離開後才能領回,資訊媒體包括筆記型電腦、智慧型手機、照相機、行動碟…等,以防止會客人員將內部機密帶走。其次,對公司內部人員也要有管制作為,重要文件、資料在系統中應以加密處理,並建議企業導入數位權利管理(Digital Right Management DRM)機制,除依使用權限限制閱讀外,即使資料被外洩,也會因認證不通過而無法閱讀,藉此達到保密的目的;此外,數位權利管理機制可以限制列印,故可防止內部合法的使用者把機密資訊列印成紙本帶出公司。

      小潘聽完後,對於內部機密的資訊管理已有初步的想法,但是業務人員常常要到外面工作,又該如何解決保密問題呢?

      司馬特老師喝完最後一口咖啡後說道,資訊本來就是要為企業服務、創造價值的,一定要思考如何可以讓使用者方便使用,所以業務人員在外處理公務,可透過虛擬私有網路(VPN)利用已加密的通道通訊協定來達到保密、傳送端認證、訊息準確性等訊息安全效果,如此就可讓業務人員安心地在外辦公,也不怕有洩密的問題。

      華燈初上,師生在焦糖瑪琪朵的香味中結束這次的約會。此時,小潘面對個資法的資安作為,心裡已有萬全的準備。

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舉辦「食材安全購」展示活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消保處)為了倡導正確選購食材的消費觀念,在105年舉辦兩場次的「食材安全購-遠離抗生素,安心食用購」展示活動。第一場於723日(六)下午2點到晚間8點在西門町紅樓中央展區登場;第二場則緊接著於813()下午同一時段在內湖美麗華購物中心海景天地舉行。

      消保處表示,全球抗生素的濫用,造成細菌的抗藥性越來越強,不僅影響到動物健康,也威脅到人類健康與生存。除了世界衛生組織(WHO)已發出警告,若不採取積極作為,將來可能小傷口感染就足以使人致命外,國際消費者聯盟(CI)也將2016年世界消費者日的主題定為「拒絕抗生素上菜單(Antibiotics off the menu)」,呼籲全球停用例行性作為生長促進用且與人用共通的抗生素的肉品,以確保人類食品衛生及安全。

三、提升危機意識,強化安全警覺

◎摘自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發布日期:10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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