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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職業安全生署105年5月廉政月刊

  • 最後異動日期:111-07-27

壹、廉政法令與訊息

法務部廉政署舉辦「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第36期暨薦任第九職等政風主管研究班第15期聯合結訓典禮」

      馬英九總統105422日上午前往法務部,出席「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第36期暨薦任第九職等政風主管研究班第15期聯合結訓典禮」,親自頒授結訓證書及前三名獎狀,除肯定廉政署5年來的努力外,並勉勵結訓學員及全體廉政人員共同為國家廉政工作努力。

      馬總統致詞時表示,政府長期推動「廉能政府」,民國100720日依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成立法務部廉政署,是專責的反貪及肅貪執法機關,除了與法務部所屬各檢察署、調查局合作,交叉火網共同執行肅貪工作外,並指揮全國各機關的政風單位,為執行防貪工作的主力。廉政署成立迄今,依法偵辦水利署河川局局長、新竹縣五峰鄉鄉長及桃園縣副縣長等重大貪瀆案,充分展現不怕家醜外揚、毋枉毋縱之肅貪決心。反貪工作經過長年努力,104年「每萬期中人口貪瀆起訴率」降至3.2,為歷年最低,顯示我國各項廉政革新措施已具成效,並逐步朝向「降低貪瀆犯罪率、提高貪瀆定罪率,確實保障人權」的廉政目標邁進。

      馬總統並表示,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TI)公布2015年清廉印象指數(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簡稱CPI),我國分數為62(滿分100),在全球168個受評國家及地區中總排名第30名,分數較去(2014)年進步1分、名次進步5名,連續3年向上提升,顯示出政府於推動各項廉政革新措施方面,已具成效並獲國際肯定。

      最後總統除肯定廉政署成立以來展現的成效,並期勉學員效法廉政前輩堅持清廉的態度,並提出四項期許:包括「重視品德操守履踐廉政四不」、「恪遵依法行政勇於改革創新」、「發揮道德勇氣攻克險峻挑戰」、「展現協力精神堅持清廉執政」,並以19世紀英國Lord Acton爵士名言:「權力使人腐化,絕對權力使人絕對腐化」勉勵全體人員,要杜絕公務員貪瀆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要讓公務員謹慎使用公權力,建立以廉潔為榮的觀念,並達到「不願貪、不必貪、不能貪、不敢貪」的「廉政四不」目標。

貳、廉政活動

一、105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誠信研習營開始報名

(一)活動時間:

1.第一梯次:自民國10576(星期三)78(星期五)止,三天二夜。

2.第二梯次:自民國105725(星期一)727(星期三)止,三天二夜。

(二)活動地點:

1.第一梯次:國家教育研究院臺中院區(臺中市豐原區師範街67),聯絡電話:(04)7740-7983

2.第二梯次:國家教育研究院三峽總院區(新北市三峽區三樹路2),聯絡電話:(02)7740-7508

(三)活動方式:

1.課程講授:誠信品德、社會關懷、廉潔議題等。

2.分組研討:小型公民會議。

3.團康活動。

(四)課程內容 :

1.誠信廉潔專題研討。

2.誠信價值於生活中之作用及其重要性。

3.培養關心社會之公民態度。

4.教育部校園誠信推廣工作。

5.認識相關法律。

(五)報名方式:

1.研習營活動分2梯次辦理,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105527日止(以郵戳為憑)。

2.由全國公私立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推薦12名符合實施對象之優秀學生代表參加、性別不拘,由於資源有限,擬錄取從未參加誠信研習營之學員。由於104年誠信研習營第一梯次(臺中梯次)因颱風取消,若為該梯次正取學員,優先錄取。

3.請擇一梯次參加,惟參加梯次一旦選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行更改,無法參加者視同棄權;為珍惜研習資源,獲選者請準時參加營隊,若有重大理由無法參加者,請填寫放棄參訓聲明書,並由本人及家長簽名後,最晚於營隊報到前一日中午12時前傳真至各梯次聯絡人處,若未依規定辦理放棄手續,情節重大者,將聯絡所屬學校作適當處理。

4.經審核小組審核後,各梯次預計錄取符合條件名額計80名,並備取20名,如有臨時取消之人員,將由備取員額中依序遞補。

5.錄取名單於105623日公布於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網頁、桃園市政府政風處網頁、教育部政風處網頁,錄取通知將以公函寄送至學校,並請校方通知錄取同學;報名同學亦可自行上網查詢或向校方了解甄選結果,錄取人員若未依時限回傳參訓調查表,視為棄權。

6.詳細報名作業資訊及報名所需文件下載,請參考教育部政風處網站:http://depart.moe.edu.tw/ED4300/Default.aspx

二、請踴躍收聽桃園廣播電臺「空中司法 桃園有愛」節目

      為使全民瞭解政府廉能政策,及推動桃園市校園故事志工參與深耕,桃園市政府政風處結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製錄「桃園市廉政新願景-政風處沈處長專訪」、「廉政新動力-廉政志工專訪」與「校園品格教育新活力-教育局故事志工」等3個節目。

      請踴躍收聽桃園廣播電臺10551日下午12時「空中司法 桃園有愛」(FM106.9MHZ)節目。

參、貪瀆案例

一、法務部廉政署偵辦前臺灣大學林○○教授涉嫌詐領國科會及農委會經費案

      前國立臺灣大學林○○教授涉嫌自民國96年起至102年間止,受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現改制為科技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辦理研究計畫期間,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佯以臺灣大學名義向廠商訂購非研究所需之動物用藥,再持發票向臺灣大學申請動支前揭研究計畫經費後,卻私自將上開藥品攜至其個人經營之遠○動物醫院對外販售牟利。

      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派駐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鄧巧羚檢察官於10547日指揮廉政官10餘人,搜索遠○動物醫院,查扣相關證物,並帶回涉嫌人林○○及證人4名進行調查,廉政署將賡續擴大查察,嚴懲不法,以端正公務機關廉潔風氣。

二、法務部廉政署偵辦「望安鄉公所違法售地及收受賄賂弊案」,業經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緣澎湖縣望安鄉公所於100年間,以「都市更新」名義出售其名下位於新北市永和區保平段4筆土地,澎湖縣議員葉○○及其胞弟即時任望安鄉鄉長葉○○、兵役課長許○○及辦事員高○○,分別基於圖利及收賄等共同犯意聯絡,由掮客廖○○向新○都更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兜售土地並從中索賄,再由上述公務員配合違反法令出售該筆土地。法務部廉政署(下稱本署)接獲情資後,即報請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澎湖地檢署)檢察官指揮,並與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下稱臺南市調處)合作偵辦,經監控相關人員多時後,於104923日由澎湖地檢署吳巡龍檢察官、本署駐署柯博齡檢察官、魏豪勇檢察官共同指揮,發動第一波搜索、詢問相關人員,經澎湖地方法院裁定高○○及廖○○收押禁見。經再擴大追查後於1116日發動第二波偵辦,傳詢其他相關犯嫌到案詢問,包括望安鄉公所前鄉長葉○○及兵役課長許○○皆因涉犯罪嫌重大經澎湖地方法院裁定收押禁見,嗣於129日檢察官再指揮本署及臺南市調處發動第3波行動,拘提現任澎湖縣議員葉○○到案,同時傳詢相關證人詢問,檢察官訊後以葉○○涉犯貪污罪且有串證之虞向法院聲押獲准。

      經查澎湖縣議員葉○○於本案收受賄賂新台幣(下同)210萬元、兵役課長許○○收受60萬元、辦事員高○○收受至少60萬元、掮客廖○○收受至少266萬元,共計收受賄賂636萬元,另鄉長葉○○涉嫌圖利金額超過2000萬元。全案經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移送,業經澎湖地檢署檢察官於105118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三、法務部廉政署偵辦「臺東縣政府○○地政事務所臨時人員蔡○○涉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案」,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依法判決

      蔡○○係臺東縣政府某地政事務所聘用臨時人員,自民國94523日起迄至10321日止,辦理核發謄本、收費等業務。詎料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行使變造公文書之犯意,利用該所配置於縣民服務中心之電腦系統,列印地政事務所統一收據之漏洞,於1022月至1031月間,利用三種模式,分別以進入臺東縣財主系統輸入較低之不正確金額,產生三聯收據,利用PDF修改程式,修改收據,詐取新臺幣(下同)13,400元,另以聯合收費櫃臺不在場或不注意之際,由蔡○○收取規費後,未登入財主系統輸入金額,逕以先前使用過之電腦收據舊檔,以PDF修改程式修改應繳金額交付申辦之民眾與房仲業者,其再銷毀該申請書而分別詐取該筆規費各4 1,200元及5,490元,足生損害於臺東地政事務所規費收入管理之正確性,其以此三種模式,利用職務上機會,共計詐取690元之規費。嗣蔡○○在其上開犯行未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由政風處人員陪同向法務部廉政署自首其犯行。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審酌其並無前科,素行良好,卻因一時貪念而利用職務上機會犯本案,影響國家公務機關之廉能形象,惟犯後自首並自白犯行,以報繳返還詐得財物,態度良好。且其因罹患無肛症,長期接受治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等情狀,分別量處所示之刑,並定期應執行之刑,使其能從中記取教訓,施以法治教育,促其悔過向善,以收矯正之效。

      案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計有三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小時,褫奪公權貳年。

肆、廉政故事

一、一代名將左宗棠也要繳「紅包」

◎摘自網路文章

      大家都知道,清朝名將左宗棠曾平定新疆回亂,為國家收復廣大失土。皇帝特別下詔召見他,當他到了宮廷外,內侍卻向他索賄八萬兩,左宗棠無法繳納〈因他已將所有家產投入平亂所需〉,也不願繳納,以至在京城滯留數月,直到皇帝想到這件事再次諭令他進宮,但左宗棠確實無力繳納,最後還是靠皇后及諸大臣幫他籌錢,始得覲見。孰知他進宮向皇帝報告緣由後,皇帝卻回答說:「這是由來已久的規矩,即使總督和大將軍也不例外…。」

      試想,連一代忠臣良將也得繳「紅包」,更遑論是小臣百姓了。或許「紅包」之害正是造成清朝亡國的一項重要因素吧!以史為鑑,可以知興替。身為後輩的我們,不得不加以深省之!

二、天災?人禍?

◎摘自網路文章

      清朝末年,黃河氾濫決堤高達數十次,其為禍之烈,厥為歷代之最。事後調查結果證明,其氾濫決堤原因,竟是河道總督諸僚屬,為了滿足貪婪私慾,而喪盡天良利用人為方法加以潰堤的,俾藉此中飽濫用修堤費用,以及剋扣抑留賑款。當時民間即有謂:「治河及防洪之最佳善策,就是將職司治河的官吏,全部梟首,而讓黃河隨其自然…。」

      身為現代公務員,面對國內近年來天災所造成的損害和民怨,能不反躬自省乎!也許只要多一點用心、多一點「雞婆」,就能挽回更多的遺憾、累積更多的功德啊!吾人相信,有多大的權力,就能完成多大的功德偉業;但相對地,也能製造多大的天怒人怨,不是嗎!

伍、其他事項

一、雲端未來的國防隱憂

◎王駿傑

      科技產業的日進千里與蓬勃發展,引領著數位資訊的洪流,不斷地改變人類既有的生活方式,便利了許多繁複的行為,也整合了瞬息多元的資訊。而雲端平台的建立,便是基於人們對於數位資料與數位處理的依賴日增,因其「雲」後所隱藏的龐大商機,將是各大企業迫不及待想要瓜分的大餅。然而,「水能載舟,亦能覆舟」,未來雲端世界所將面臨的挑戰,尤其在國防與經濟安全方面,更令人不得不憂心其所潛藏的風險與隱憂。

      對於雲端運算的定義,在學術上區分為三種,就是「軟體即服務」(Software as a Service, SaaS)、「基礎設施即服務」(In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s,AWS)以及「平台即服務」(Platform as a Services, PaaS)。其範疇簡單來說,知名電子公司總裁林百里先生係以「水庫」比喻雲端運算的平台,「水井」比喻現在消費者所使用的電腦。總之,就是把家中、公司的電腦所儲存的軟體與資料,全部交由雲端業者來代為服務管理。當然,沒有儲存軟體的需求,人們不需要再花大錢更新電腦主機,只需要記住自己的帳號和密碼,就能隨時隨地藉由公共資訊設備,或是隨身的手機,甚至是數位的電器用品,輕鬆享受數位服務,也不用再煩惱硬體設備趕不上時代的潮流,更不用擔心爾後軟體更新,以及版權的法律問題,遭受無謂的牢獄之災。

      而國家事務千頭萬緒,如能將雲端概念充分地發揮運用,必能使政府效能及國家發展,與國際趨勢的脈動無縫接軌,創造新世紀舞台的價值與優勢。尤其在國防事務上,雲端運算技術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處理戰場上瞬息萬變及詭譎難測的戰況,讓新世代的武器與士兵精準地打擊,大幅提升戰場效益,制敵先勝。所以,世界各國均已積極建構雲端運用的基礎建設,不僅期許私人企業或政府部門能藉以資源共享,提升效能,更期盼在國防安全上能用以因應未來的戰爭與挑戰。

      在一般人的印象,電腦就是一台主機、螢幕、鍵盤、滑鼠所組成的形體;然而經由奈米科技的躍進,以及雲端運算概念的實現後,「電腦」這個名詞未來將逐漸消失在人們的記憶中,因為往後結合雲端平台的電腦,有可能是一部車子、一支手機,甚至是你我身上穿的衣服。將來人們處理數位資料,無須再依賴塞滿各項硬體的盒子,因為藉由無線網路、微型晶片、可撓式LED螢幕等裝置,電腦將會融入生活周遭的任何東西;如此對於國防安全將是一項非常嚴重的挑戰。因此,如不及早在法律上重新定義雲端電腦等資訊裝置,並嚴格管制雲端成員的申請,將難以降低國防資訊外洩的風險。

      雲端科技能讓使用者免除數位操作的煩憂,並簡化各項數位資源的運用,然而這並非意味已張開完美而無敵的保護傘,也不代表使用雲端的子民,就能免於任何的數位恐懼與病毒攻擊。其實良好的個人資安習慣,才是遠離駭客入侵、電腦病毒等數位犯罪(Cyber Crime)的根本之道。據全球的資安專家統計表示,資安風險有80%來自於「人」的因素,因此,若全賴雲端業者的監控,個人則將失去對資安攻擊的認知與警戒心,只怕會面臨更嚴重的傷害。

      當資訊科技與網路興起之初,數位世界曾飽受駭客與電腦病毒的襲擊,卻面臨無法可管的窘境與危機,造成世人心中莫大的壓力與恐慌。然而,事後的補救,對於人們實體世界的損傷,在金錢估算之總價值上,已勝過歷史上發生過的所有戰爭。未來雲端平台的總值,更是難以算計的天文數字,如又再一次重蹈覆轍,未能先行完成雲端相關法規的制定,以及基本的運作規範,甚至納入國際戰爭法規,以謀求國際社會的一致共識,恐怕人類的秩序與文明,將很難再有補救的機會與能力。

      近期國際社會籠罩在「維基解密」、「魯茲安全」(LulzSecurity)的駭客陰影中,不是知名的電玩公司用戶資料庫被盜取,就是國家絕對機密的外交情資被公開,甚至連美國最高的情治機構中央情報局也被滲透成功。此一景況讓推動雲端革命的政府及業者更形雪上加霜。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雖然各國政府努力推動資安政策,並挹注大量經費,可是除了駭客的年齡層愈來愈低之外,在防堵駭客的能力及降低受損的金額上,卻從無明顯降低的趨勢。故在雲端科技造福全人類之前,國際間應勤於集思廣益,深入研析,發掘雲端潛在的隱憂,從而建立穩健的數位環境,開創更便利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如何在便利與安全之間取得平衡,相信是現代的國民及邁向新世紀的軍人,所必須具備的基本體認與努力的目標,如此才能讓國家與社會在更安全的環境下,共同獲得最大的利益。期盼雲端世界的未來,能使人類再度躍進另一個新文明,讓數位化與資訊化所帶來的幸福,能使世人與後代子孫永續共享。

二、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制度更臻合理

      經濟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訂定之「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0011日生效施行以來,迄今已逾4年;惟網路技術一日千里,操作方式及科技化發展,更是日新月異,為解決新型態之消費爭議,避免因實務操作方式未臻明確而產生消費爭議,經濟部乃研提「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點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45次會議審議通過。

本次修正內容,說明如次:

(一)明定業者負有提供網路交易確認機制及履行契約之義務:為降低履約爭議之發生,並保障消費者權益,爰參考外國立法例,規定企業經營者就消費者訂購流程,應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及價格等之確認機制。

(二)刪除「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內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規定:要約及承諾之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即為成立,為民法之基本原則,原規定「企業經營者得於契約成立後二工作日內附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之下單」及「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已有創設法律之嫌,將造成民法體系之紊亂,且倘消費者係以信用卡付款時,亦可能造成消費者下單與實際扣款之時間差,恐另成為「已付款」時點難以認定之爭議。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表示,零售業等網路交易機制藉由本次之修正,除賦予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及價格等確認機制之義務外,亦解決歷來實務常發生爭議之問題,並將契約之成立及履行之各項法定要件與效力,以及履約之消費者保護事項,回歸適用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使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制度更臻合理。

三、「掌握形勢、拓展經濟、凝聚智慧、開創新局」

◎摘自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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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發布日期:10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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