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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5年4月廉政月刊

  • 最後異動日期:111-07-27

壹、廉政法令與訊息

一、「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05316日以院臺法字第1050156012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係於68123日訂定發布,其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100720日修正發布第8條。考量貪污治罪條例於1001123日修正公布,業將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之犯罪,列為貪污瀆職之類型,為健全肅貪法制,本辦法有配合修正之必要。復為獎勵有效檢舉,擴大檢舉獎金之給與範圍,對於檢舉事實與判決書所載之事實雖有不同,惟對案件查獲有直接重要幫助者,亦應基於鼓勵性質酌給獎金。此外,對於參與貪污瀆職犯罪者所為之檢舉,不宜給與奬金,為杜爭議,亦有明定之必要,爰修正「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獎勵檢舉之罪名範圍。(修正條文第2條)

(二)修正有偵查權之機關類別,以求組織名稱之周延。(修正條文第3條、第13條)

(三)修正及增訂不給與檢舉獎金之事由。(修正條文第4)

(四)非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提供之事證就案件查獲有直接重要幫助,係於原獎金額度內酌情分配,為杜爭議,爰為明文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

(五)增訂對案件查獲有直接重要幫助之有效檢舉,得於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依附表之標準給與十分之一獎金之例外規定。(修正條文第7條)

(六)修正檢舉人得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申請之時點,並將審核委員會修正為審查會。(修正條文第8條)

(七)檢舉貪污瀆職案件之方式,書面或言詞均無不同,其以言詞為之者,無限於急迫情形之必要,爰修正為書面及言詞均為檢舉之方式。(修正條文第9條)

(八)受理檢舉資料應予保密,惟檢察官為釐清案情,亦得調閱,爰予以增列,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10條)

(九)檢舉人誣告他人貪污瀆職,應由受理檢舉機關追回已核發之獎金,爰將追回機關由發給獎金機關修正為受理檢舉機關,以符實際情形。(修正條文第11條)

二、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項目「保險」之定性與應如何申報疑義案(法務部105322日法廉字第10505003550號函釋)

(一)按具有「持續繳款,一次或多次領回」之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或年金型保險之財產類型,因有可領回之儲蓄、投資性質,亦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所稱「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即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為「要保人」時(不論被保險人、受益人是否為申報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凡符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第17點所列「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等險種,不論已繳保險費多寡,均應依法申報。另為簡化保險申報之內容及方式,申報人於申報表「保險欄」載明保險公司、保險名稱及要保人即可,此有法務部(下稱本部)981021日法政字第0981113261號、99423日法政字第0991104036號、9968日法政字第0999024829號及10326日法授廉財字第10305001990號等函釋意旨參照。惟其中所稱「持續繳款,一次或多次領回」係屬保險費交付及保險金給付方式,與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或年金型保險之保險類型認定無涉,且該條件易使申報人誤解「躉繳」保險無庸申報,又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亦無明定,爰該條件停止適用。

(二)次按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或年金型保險之定義,為「儲蓄型壽險」,係指滿期保險金、生存(還本)保險金、繳費期滿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教育保險金、立業保險金、養老保險金等商品內容含有生存保險金特性之保險契約;「投資型壽險」,係指商品名稱含有變額壽險、變額萬能壽險、投資型保險、投資連(鏈)結型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年金保險」,係指即期年金保險、遞延年金保險、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勞退個人年金保險等商品名稱含有年金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除「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第17點定有明文外,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5130日保局()字第10502541760號函確認在案。

(三)末查凡符合「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等險種,均應依本法申報,並於申報時注意下列事項:

1.以要保人為認定標準:即「要保人」為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者,均應申報;至於被保險人、受益人是否為申報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均非屬應申報範疇。

2.保險費部分,不論為一次交付、分期交付、已繳金額多寡,均應申報。

3.保險契約效力部分

1)保險契約仍在有效期內,無論已繳費期滿、展期定期、減額繳清或已領回生存給付者,均應申報。

2)因停效保單仍可於一定期間申請恢復效力,於申報日已停效但未失效者,亦應申報。

4.保險契約具有被保險人如屆滿一定年齡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保險公司即應給付祝壽保險金之契約條款,係具有生存保險金之特性而屬儲蓄型壽險,應依法申報(本部103916日法授廉財字第10305031440號函釋)。

5.同一保險公司同一保險名稱,如屬不同保單號碼,應逐筆臚列。

(四)本函釋自發文日生效適用,本部前函釋與前揭說明相衝突部分,同日停止適用,併附指明;請各財產申報受理機關(構)加強宣導。

 

貳、廉政活動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5年「商品安全與廉政誠信繪圖比賽」

      為促進民眾對商品安全之認識,防制不安全消費商品,並強化政府廉能反貪與企業誠信之觀念,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本局)特舉辦「商品安全與廉政誠信繪圖比賽」,徵件日期自即日起至10556日止,歡迎全國公私立國、高中及國小中高年級學生踴躍參加(本比賽活動簡章、報名表及授權書如附件,請下載使用)

本活動內容摘要如下:

(一)主辦單位:本局。

(二)參加資格:全國公私立國、高中及國小中高年級學生。

(三)參賽組別:國小中高年級組(含公私立國小三到六年級)、國中組(含公私立國民中學)及高中組(含高職及五專前三年)。

(四)比賽方式:採徵件評選方式,每人以1件為限。

1.創作內容:以(除食品以外之)商品檢驗、防制不安全消費商品與廉政反貪、企業誠信相關議題為範圍,自由發揮。

2.作品規格:以四開(54x39公分)畫紙參賽。繪圖材料、畫具不拘,不得以共同創作方式參賽,不接受數位作品。請詳細閱讀填寫報名表及授權書,並以迴紋針夾於作品左下角,或以透明膠帶浮貼於作品背面。

3.收件日期:即日起至10556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時恕不受理。

4.收件地址:100臺北市濟南路一段4號,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政風室收,信封請註明「繪圖比賽作品」。

(五)評審及獎勵:

1.評審:聘請國內美術專長人士及本局人員(本局人員不超過評審人數之二分之一)組成評審小組進行評審。參賽者對評審結果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2.評分標準:

1)主題表現與創意占40﹪。

2)整體構圖占30﹪。

3)色彩運用占30﹪。

3.獎勵方式:每組分設第一、二、三名各取1人,優選及佳作獎若干人(視參賽作品數量及成績增減錄取件數),獎項詳如簡章。

(六)注意事項:

1.獲獎作品由主辦單位於105615日前上網公告,每組第一、二、三名於本局進行頒獎,未到場領獎者、優選及佳作者之商品禮券、獎狀另行郵寄。

2.作品以創作為主,不得抄襲臨摹或由他人代筆,如發現抄襲臨摹他人作品或代筆冒名者,經主辦單位查證屬實,即取消其參賽資格,若得獎亦將追回獎品。

3.所有參賽作品均不退件,其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皆歸本局所有,除保有刪改、修飾權外,並有刊印、複製、展覽及作為推展社教使用之權利,且不另致酬。作者不得對主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

(七)本活動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修訂之,並保留修改、變更、取消本活動之權利。

 

參、貪瀆案例

一、法務部廉政署偵辦「嘉義縣梅山鄉公所村幹事劉○○涉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案」,業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劉○○自民國94年起,擔任嘉義縣梅山鄉公所○○村等2村之村幹事,負責辦理上開 2 村公務及保管支用村辦公費之業務。詎劉○○明知不得以同一消費請領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並核銷村辦公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其擔任梅山鄉公所○○村等 2 村村幹事得逐月報支村辦公費之職務上機會,將業已申請公務員國民旅遊卡補助之統一發票共 5 紙,黏貼於該 2 村之「○○村辦公處支出憑證」上,持向梅山鄉公所申請核銷 100 11 月等 4 個月份之村辦公費,致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同意核銷並撥款,劉○○以此方式重複請領 2,698 元。嗣經劉○○於 103 1 14日向法務部廉政署(下稱本署)自首,全案經本署調查後,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偵辦,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劉○○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予以提起公訴。

      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決劉○○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緩刑肆年,褫奪公權壹年。復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後,該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項第 2 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決劉○○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褫奪公權壹年。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後,該院判決上訴駁回,全案確定。

二、法務部廉政署偵辦「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人員李○○涉嫌收受不正利益案」,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起訴

      李○○於民國95630日迄今,擔任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約聘人員,辦理高雄市轄區內電子遊戲場設立、變更、營業級別證登記及聯合稽查等業務,林○○係電子遊戲場代辦業者。按電子遊戲場營業級別證除轄管單位審核外,另涉公司商業登記、場所公共意外保險、消防設備檢修、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等事項,申辦過程繁瑣。詎林○○為順利代辦申請案件,於102年間竟多次招待李○○至有女陪侍之場所消費,前後支付費用總計新臺幣216,500元,而李○○於接受上開飲宴招待後,亦即為其代辦之申請案件催辦進度、加快核件速度、補件及提供資料等行為,有悖官箴,違背公務員應廉潔執行職務之形象。

      案經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後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李○○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嫌,林○○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罪嫌,均予提起公訴。

三、法務部廉政署偵辦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東部工程處第四工程段勞檢人員林○○涉嫌職務上收受不正利益案,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0月,緩刑5

      法務部廉政署(下稱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下稱鐵改局)東部工程處第四工程段勞檢人員林○○,涉嫌利用職務行為收受廠商不正利益,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檢察官偵結起訴並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審理後,判處被告林○○有期徒刑110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暨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動服務,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褫奪公權2年。

      本案被告林○○職司鐵改局勞檢人員,負責鐵路改建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災害防救應變等工安查核,明知與得標承做之廠商間有業務上監督關係,竟就其工程勞安稽查之職務範圍內,減少查核強度及標準,給予便利,而接受廠商邱○○、李○○等不當招待飲宴,出入有女陪侍之娛樂場所,其犯罪所得之不正利益共計新臺幣7500元,被告林○○因一時貪念,未能廉潔自持,有悖官箴,玷辱公務員應公正、廉潔執行職務之形象,貪污收受不正利益事證明確,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0月,惟考量其不法所得金額非鉅,係屬一時失慮誤蹈法網,諭知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以勵自新。

 

肆、廉政故事

一、歷史上常行巡幸並窮民脂膏的三位皇帝

◎摘自網路文章

      是哪三個皇帝?正是隋煬帝、明武宗及清乾隆三人。這三個皇帝素來好大喜功,尤其迷戀江南的財富美女。他們的巡幸,往往就有數萬隨從,其所到之處,就好像蝗虫過境一樣,造成人民生命財產的浩劫;而地方官紳更是唯恐招待不週而獲罪,只好大肆強徵糧、稅,致使民不聊生。有次清大臣紀曉嵐看不下去了,便向乾隆皇帝進諫,哪知乾隆皇帝怒斥道:「你只不過是被我當作娼妓一樣豢養罷了,哪有資格議論君國大事…。」

      試想,一旦上級長官吃喝下級部屬,下級官吏自然是會「生財有道」,最後倒楣的還是老百姓。所以還是一句老話─上樑不正下樑歪。只要上級長官一切輕簡樸實,不任意「打秋風」,則自然不會產生前述「惡性循環」的狀況。

二、史上第一貪官-和珅

◎摘自網路文章

      和珅獲罪時,嘉慶皇帝總共責他二十條罪狀,合計貪污非法所得為白銀九億兩;這相當於當時清廷十二年的財政總收入,也是當時歐洲首強法蘭西國王──路易十四的十倍財產。所以史上有稱「和珅跌倒,嘉慶吃飽」之喻。而號稱英明神武的乾隆皇帝,何以如此縱容這般貪官?這不外乎是和珅特別能投皇帝所好,講皇帝喜歡聽、做皇帝喜歡的事。所以有歷史家曾說,中國歷代擇仕標準,只論其「忠」,而不在乎是否求其「廉」!試想,當個「忠臣」,只是幫主子一人做事而已;而當個「廉臣」,卻是能幫主子、天下人及自己積德造福,一念之間。

 

伍、其他事項

一、資料庫的資訊安全維護

◎魯明德

      VTech在2015 11 月發現駭客入侵了該站的資料庫,造成485 萬名家長帳號及636 萬兒童檔案受到影響,受影響的層面包括了美國、法國及英國等多個市場的VTech 用戶。

      無獨有偶的,Hello Kitty Sanrio 公司的資料庫,在2015 12 月也傳出遭到駭客入侵,報載有330 萬用戶資料可能因此外洩,外洩的資料包括用戶的名稱、性別、國籍、電郵地址和加密的密碼。科技新貴小潘看到這些報導,想到公司近年轉型進入電子商務的領域,這些年下來,公司的資料庫中也有不少的客戶資料,萬一也被入侵、被盜取,豈不就麻煩了!於是,小潘趁著過年期間的聚會,趕快跟司馬特老師提起他擔心的這些問題,司馬特老師喝了口咖啡後,先問了小潘一個問題:「平時你們公司有沒有對網路採取什麼防護措施?」小潘就把公司現行的網路防護措施,簡單地對司馬特老師說了一下。

      司馬特老師聽完小潘的敘述後指出,一般人在網路的基礎建設上,都會把資訊安全防護措施規劃進去,但是,這樣做只能治標不能治本,因為網路攻防是沒有終止的,這是一個矛與盾的戰爭,當使用者有了好的防護後,攻擊者不久就會有新的攻擊策略出來。在這個永無止境的戰爭中,要勝出就不能只被動的防禦,應該要有更主動的作為。

      小潘聽到這裏開始迷糊了,心想,老師的意思難道是要我們主動出擊嗎?那是要我們去當駭客嗎?司馬特顯然看穿了小潘的心思,喝了口咖啡後,笑著繼續說下去。主動的作為並不是要我們去當駭客,駭客就像小草一樣,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是攻擊不完的。我們應該要做的是在系統建置之前,就先規劃好安全措施,除了包括前面所說的網路基礎建設的防護,還要從系統面去思考,該怎麼設計才不會讓駭客,一進到系統就如入無人之境。

      就像我們家裏,為了不讓小偷進來,會裝鐵門、鐵窗一樣,但是,裝了鐵門、鐵窗以後,就保證不會有小偷進來嗎?也不盡然,所以,我們還會把家裏的貴重物品再收藏在隱密的地方,目的就是要讓小偷即使進來,也不會這麼快就找到了貴重物品。我們的資源有限,在規劃系統資訊安全時,不能期望做到滴水不漏,但是至少要做到駭客進來後,不是那麼容易就得手。也就是說,在資訊安全上,我們雖然做不到絕對安全,也要能做到相對安全。

      小潘聽到這裏又迷糊了,什麼叫做絕對安全?什麼又是相對安全?司馬特老師再喝口咖啡後,順著剛剛的例子繼續說下去,絕對安全就是百分之百不會被入侵的防護作為,以家裏的保全來說,裝了鐵門、鐵窗後,如果小偷就進不來,那就是絕對的安全,但是,真的會有這樣的結果嗎?我們裝的鐵窗可能被小偷剪斷、鐵門也可能被破壞,而遭到入侵,所以,我們除了第一線鐵門、鐵窗的防護之外,還要把貴重的財物收藏好,不能放在明顯的地方,讓小偷即使突破第一道防線,也不能很快的得逞,如果花很多時間還找不到,為了自身的安全,他可能就會選擇撤退。

      資訊安全的防護也是,既然不能百分之百的防止駭客入侵到我們的系統,就要想辦法築起第二道防線,不讓它一下就達到目的,資訊系統的第一道防線就是架在基礎建設上的防火牆、防毒軟體…等,這些設施就像我們家裏裝的鐵門、鐵窗一樣。第二道防線就像我們要把家裏的貴重物品收藏好一樣,從系統面來看,我們在意的貴重物品就是資料庫內的資料,所以,我們在系統的設計階段,就要設法不要讓它曝露在外,設計思維就是不要讓駭客入侵後很快就拿到。在系統設計時,可以採取3-Tier 的設計,不要讓使用者一進入系統就有機會接觸到資料庫,把資料庫放到後方,透過2 層的伺服器才能存取到,這樣的設計,讓駭客即使入侵到我們的系統,還不致於讓系統馬上受到損害。當然,前提是資訊系統在基礎建設上,還是要有適當的防護作為,二者要一起作用,才能有效果,否則,就像把貴重物品放在客廳一樣,一旦鐵窗被剪斷,小偷一進來就可輕易拿走。小潘聽到這裏,心中也開始盤算,上班之後應該要對公司的資訊系統做一個健康檢查,除了原有的防火牆之外,也要仔細的檢查一下系統架構,把有可能的漏洞趕快補強。

      新春的第一次師生下午茶約會,就在濃郁的焦糖瑪琪朶香味中進入尾聲,小潘想到畢業5 年,還能每個月跟老師一起討論問題、自我成長,感到很幸福,滿載收穫跟老師互道再見,明天又是充滿工作活力的一天。

二、政府加強輔導業者主動揭露土壤液化潛勢分佈相關資訊 

      鑒於近日臺南強震凸顯建物結構安全及地質環境安全相關消費資訊透明化之重要性,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105315日邀集學者專家、內政部地政司、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及相關公會代表就土壤液化潛勢分佈等各項資訊揭露之可行性及妥適性召開研商會議。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與會代表就各主管機關所提供之資訊,本諸專業及實務運作現況共同研議,達成以下共識:

(一)因土壤液化潛勢分佈係房屋交易之重要資訊,故在相關圖資精確之前提下,於交易時應予公開。

(二)請內政部研議日後如何將土壤液化潛勢分佈納入相關法規規範。

(三)在相關圖資尚未精確前,請內政部輔導各相關業者於房屋交易時,主動揭露現行土壤液化潛勢分佈相關資訊。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現行不動產相關定型化契約尚無強制揭露土壤液化潛勢分佈之規定,消費者倘有購屋需求,建議至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網站(http://www.moeacgs.gov.tw/2016.htm)查閱相關資訊,以維護自身購屋權益。

三、「常存敵情觀念、注入國安新動力、建立全民共識」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發布日期:10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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