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應申報之保險項目說明資料
- 按本部99 年 4 月 23 日法政字第0991104036號函略以,本部、監察院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研議相關申報方式後,於98年10月 21日以法政字第0981113261號函釋,認定具有「持續繳款,一次或多次領回」之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或年金型保險之財產類型,因有可領回之儲蓄、投資性質,亦屬本法所稱「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 申報注意事項:
- 以要保人為認定標準,凡要保人為申報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之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或年金型保險,均須申報。
- 保險契約仍有效者即應申報,繳費期滿、有無領回在所不問。
- 除有效保單外,因停效保單仍可於一定期間申請恢復效力,爰本次定期申報提供下載之保險項目,亦包含停效保單。
- 「儲蓄型壽險」,係指滿期保險金、生存(還本)保險金、繳費期滿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教育保險金、立業保險金、養老保險金等商品內容含有生存保險金特性之保險契約。「投資型壽險」,係指商品名稱含有變額壽險、變額萬能壽險、投資型保險、投資連(鏈)結型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年金保險」,係指即期年金保險、遞延年金保險、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勞退個人年金保險等商品名稱含有年金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