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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4年4月廉政月刊

  • 最後異動日期:108-12-25

壹、廉政法令與訊息
     一、全面實施透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及提供政風機構辦理實質審查作業

    法務部為規劃本(104)年定期申報期間,全面實施透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及提供政風機構辦理實質審查作業,業於該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建置完成實質審查及服務申報人等2項功能,並於3月間辦理2梯次政風機構人員教育訓練,未來該系統除提供完整申報資料予申報人參考外,對於實質審查作業亦提供快捷、效率的服務。

     二、監察院103年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說明會問答集有關人力派遣公司派遣首長之二等親至該首長服務之機關任職,是否受本法之規範1節

    該院依據法務部97年3月5日函釋,認為派遣公司指派勞工到實際需求勞工之機關(下稱要派機關)雖與被派遣人員間並無直接聘僱關係,然要派機關對人力派遣公司所派遣之人員具最後准否錄用權,且被派遣人員如表現不符需求,要派機關尚得隨時要求人力派遣公司更換之,足見此乃相類任用、陞遷、調動等人事權運用範圍,是被派遣人員至機關任職,亦屬本法第4條第3項所稱「其他人事措施」。是以,人力派遣公司派遣首長之二等親至該首長服務之機關任職,仍受本法之規範。(參法務部97.3.5法政決字第0970003714號函釋)

貳、廉政活動
     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4年「婦幼安全」微電影比賽

(一)報名日期:自104年3月1日起至同年7月31日(以作品郵戳為憑)止。
(二)作品內容:應與「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保護」主題有關。
(三)參賽資格:
1、以個人或團體名義參賽,不分年齡皆可參加,不分組評選,惟成員中至少一名須設籍於新北市或就讀於新北市各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
2、如為團體,應載明成員姓名及就讀學校或相關單位。
(四)作品規格:
1、須為104年3月1日(含)以後完成之作品。
2、使用任何影音器材 (Betacam、DV、V8、Hi8、具錄影功能之數位相機…等)拍攝皆可,檔案格式請使用mpg4(16:9,解析度1920X1080)以上格      式。
3、片長以不超過10分鐘為原則。
(五)評選規則:
1、評選標準:主題表達40%(主題理念契合性)、創意、表現30%(含訴求手法新穎性、原創性、精彩度、趣味性)、影像品質30%(畫面清晰                        度15%、音效10%、片長是否符合規定5%)。
2、評選作業:由承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選,擇優錄取評定名次
3、得獎者須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簽訂「著作財產權讓與切結書」,各項權利均歸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且不行使著作人格權。惟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同意作者以複製方式保留作品。
(六)獎勵方式:(共計5名)
1、金獎1名,頒發面額新臺幣5萬元禮券及獎狀。
2、銀獎1名,頒發面額新臺幣4萬元禮券及獎狀。
3、銅獎1名,頒發面額新臺幣3萬元禮券及獎狀。
4、佳作2名,頒發面額新臺幣1萬元禮券及獎狀。

參、貪瀆案例
     一、民眾林○○、張○○行賄國有財產署勘查員期使耕地繼承換約申請順利通過案

    民眾林○○、張○○鐘明知依「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及國耕放租地字第○○號國有耕地放租租賃契約書之約定,承租人應自為耕作該國有耕地,並種植農作物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情事,惟實際上該國有耕地上之農作物係朱○○為自用而自費購買苗株耕作,且該國有耕地上有空屋、廢棄物及現有泥土通道等非種植農作物使用等違規情形,為期耕地繼承換約申請案能順利審核通過,林、張二人竟共同對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林○○交付張○○裝有新臺幣6,000元之密封信件,再由張○○於101年7月17日藉該國有耕地現場會勘之際,以林○○託付轉交為由,交予不知情之國有財產署勘查員,勘查員拆開信封見信封內裝有現金6,000元,無其他文件,於當日通報政風室查悉上情。全案經廉政署調查後,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對林、張二人為緩起訴處分。

     二、新北市三重區公所前法制人員蔡○○與律師黃○○涉嫌共同偽造文書、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案

    蔡○○於100年10月至12月間,負責辦理新北市三重區公所之機關涉訟及相關法制事務,與律師黃○○均明知該公所因案涉訟而有委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之必要時,應以實際發生訴訟案件,且確由該受任之律師黃○○實際出庭擔任訴訟代理人為限,始能核付、收受律師費用。詎渠等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蔡○○利用其職務上辦理機關涉訟業務之機會,連續三次偽造不實訴訟案件及案號之通知書、函文等法院公文書,並檢附黃○○所提供其律師委任狀、銀行存摺影本等資料予蔡○○,供蔡○○持向新北市三重區公所建請委任黃○○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而行使之,致使新北市三重區公所區長及會計單位陷於錯誤而核准將新臺幣99,000 元、98,500 元、80,000 元等三筆律師委任費,共計 277,500元撥付至黃○○銀行帳戶內,足生損害於新北市三重區公所辦理機關涉訟業務之正確性。由臺灣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檢察署派駐廉政署檢察官前往搜索蔡○○與黃○○之住居所及辦公處所,並約談到案說明,釐清涉案事實。

     三、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東部工程處第四工程段勞檢人員林○○涉嫌職務上收受不正利益案

    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東部工程處第四工程段勞檢人員林○○,明知與得標承做之廠商間有業務上監督關係,竟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利用職務上經辦「CL424標花東線鐵路電氣化台東電力段新建工程」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環境保護、災害防救應變及工安查核時,可依職權決定是否立即就所查核之缺失開罰或給予改善空間之機會,接受廠商邱○○、李○○等招待至有女陪侍場所飲宴之不正利益,全案經廉政署調查後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臺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依貪污治罪條例罪嫌,予以提起公訴、緩起訴處分。

肆、廉政故事
     一、廉泉讓水的典故

    「廉泉讓水」是一句成語。在南北朝宋明帝時,梁州官吏叫做范柏年者,某次奉詔與皇帝商討國事,偶然談到在廣州有一「貪泉」,明帝一時興起,便問范柏年,那天下有無叫做「廉泉」的呢?范柏年答覆說:「在我的家鄉就有二條著名的河流,一曰『廉泉』,一曰『讓水』〈均在今陜西境內〉…。」范柏年講這段話,就是在強調其家鄉人民都是操守廉潔,懂得尊重禮讓的意思。後來的人,於是就用「廉泉讓水」這個成語典故,來比喻廉潔和禮讓的人。所以現在如果有官員升遷異動,就可以將「廉泉讓水」這句話鑲裱起來送給他,意喻其廉潔可風。

     二、兩袖清風的于謙

    明朝中葉以後,官場風氣逐漸敗壞。凡是外官欲入京述職或朝覲者,均須準備地方土產或禮品給京中官員,以做為贄見之物。而這些餽贈之物,則多是向百姓派徵而來的,致使民眾不堪苦擾。但是明英宗時的于謙,則是一改這樣的作風,不帶任何物品,有的只是灌滿衣袖的清風而已。所以當時有彥云:「清風兩袖朝天去,免得閻閭說長短。」「兩袖清風」這句成語就是這樣而來的。

講到于謙,他正是史上明英宗土木堡之變的功臣。後來因政治立場關係而遭到抄家,籍沒之時,卻是「家無餘貲」。足見他從未藉由權勢而圖利自己。
伍、其他事項
     一、物聯網的資訊安全                                                                                                                                                                                                ◎魯明德

    網際網路的出現,不但改變人與人的溝通模式,也改變了以往的商業模式。雖然有這麼大的改變,然而,在這個時期,人與人、人與資訊間的互動,大多還是以人為主體。而資訊內容已無法滿足快速多變的環境,我們開始把網際網路應用到日常生活中,一旦生活周遭的物品可以上網,使用者就能利用行動裝置對它們進行遠端遙控。當人與物之間的互動少了人為的操控,變成物體間可以自行溝通、運算、執行,而能達成我們要求的結果,則是一個物聯網的形成,也是智慧生活的概念。當溫度感測器偵測到室溫到達28℃時,自動通知窗戶關閉、冷氣打開,這樣的生活豈不善哉?科技新貴小潘也看到這個商機,基於對資訊的專業,他想到另一個問題,當所有的物品都可以透過有線或無線網路相連時,如果在資料的傳輸過程中遭到竊取或竄改,豈不是天下大亂?於是,小潘趁著新春期間的師生下午茶約會中,跟司馬特老師討論這個議題。
    司馬特老師回應小潘提的物聯網議題,在維基百科中的定義,物聯網就是像家電一樣的物體網路,所以它是機器之間的網路;而機器可以是廣義的機器,也可以是一個小感測器。惟不論是機器或感測器,面臨的資安問題都是一樣的,如果資安問題沒有處理好,物聯網要普及是不容易的。物聯網所連接的機器,可以是電冰箱、冷氣機等大型家電,也可能小到是窗戶或門上的入侵感測器,所以在安全機制上,首先要有一個安全的啟動制,從電源接上的那一刻起,就要先透過數位簽章進行驗證,以確認該裝置上的軟硬體是否為真、沒有被竄改;設備上的軟體經由數位簽章與設備進行驗證,確保是原來授權的軟體,以免不法軟體入侵。其次則是要做存取控制,裝置在安全啟動之後,作業系統會根據既定的權限規則,對網路上的機器進行存取控制,讓它們只能依預設的權限被驅動,並使用完成工作所需的資源。任一個元件如果被惡意竄改後,想要做出超出權限的工作,存取控制就是一種損害控管的機制,讓入侵者即使能成功侵入,但對系統的存取權限只能達到最小程度,受損的資訊也會被限制在那些認證資訊授權的網路中。
    前面談的都是機器本身的安全機制,至於整個網路是否需要什麼安全機制來配合呢?司馬特老師繼續說,物聯網是在現有的行動網路上,整合感測網路與應用平臺所合成的,所以行動網路上的認證、加密機制,都適用於物聯網上。在傳統的網際網路上,網路層的認證是負責網路層的身分認證,應用層的認證就負責應用層的認證,各自負責自己的工作。但是,物聯網上所使用的裝置,應用系統與網路通訊通常是緊密結合在一起,網路層的認證是必要的,應用層的認證則可視需要決定是否認證。當物聯網上的應用服務由電信業者提供時,資訊的傳送已在網路層經過認證,應用服務即可利用這個認證,不需再進行應用層的認證。當物聯網的應用服務由第三方業者提供時,因為無法從第三方業者獲得金鑰等安全參數,這時就可採取獨立的應用層認證,不用考慮網路層認證。如果應用服務是對安全需求更高的產業,如金融業,則網路層的安全認證可能無法完全滿足業者的安全需求,這時將會採取更高等級的應用層認證。除了認證之外,在資訊傳輸的過程中還是需要有加密的機制;在網際網路上,網路層的加密方式是在每個傳輸節點上不斷進行加、解密,應用層的加密方式則是點對點的。業者可針對傳輸資料的重要性,考量營運成本,選擇採用那一種加密機制確保安全性。
    小潘聽完司馬特老師的一番說明,對物聯網的安全機制有了深一層的了解,資訊安全不是物聯網的附加功能,而是物聯網裝置能否可靠運作的一個重要因素,必須從裝置本身及網路兩方面都做到安全、可靠,物聯網才會有明天。

     二、網購族慎防三角詐騙

    臺北市張小姐在江蕙演唱會臉書網頁上,向人以4萬8千元購買演唱會門票,並以Line通訊軟體跟對方聯繫。張小姐依照對方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後,卻沒有收到門票,憤而報警處理。而被告的黎先生是一家通訊行老闆,同時經營網路拍賣,接到警方通知一頭霧水,急著喊冤。因幾天前,一名陳姓男子以4萬8千元向他購買iphone6手機,2人皆以Line聯繫,他告知對方銀行帳戶後,確實有收到貨款,黎先生也就將手機出貨,沒想到竟成為詐欺被告。
    上述的案例其實是一種「三角詐騙」手法,歹徒以雙面手法,一方面扮演「假買家」,假裝要與真正的網路賣家購物,取得網路賣家的匯款資料;另一方面扮演「假賣家」,自己開設假的賣場,等有真正的買家上鉤後,他就要求買家將貨款匯至上述真賣家的匯款帳戶。賣家收到貨款後,理所當然出貨,結果歹徒拿到貨品,真買家付了錢卻沒收到貨,真賣家不但損失貨品,還有可能被告詐欺而讓帳戶被警示。
    三角詐騙手法因為歹徒掌握買方的匯款資料,能夠清楚告知賣方相關資訊,而且賣方確實有收到貨款,很難會有防備之心。如果詐騙分子不想要貨品,或是貨品不好脫手,還會再以各種理由要求賣家退款,賣家在沒確認的情況下,甚至會將款項退到詐騙分子的帳戶,再次受騙。直到匯款的買方出面報案,賣方成為詐欺嫌疑人,銀行帳戶都被凍結,才知道自己損失慘重。
    三角詐騙常發生在網路購物上,近年來,由於網路及智慧型手機普及,不但網路購物越來越盛行,很多民眾也開始利用Line或臉書的私訊功能聯繫交易事宜。雖然看似方便,卻也讓詐騙歹徒有機可趁。警方提醒,Line及臉書屬境外公司,目前因法律限制,使用者資料調閱不易,網購族應盡量使用公開的網路交易平臺下標,避免私下交易。此外,網路賣家應確實比對交易平臺系統提供的得標人姓名、匯款人姓名、匯款帳號、時間及收件人姓名是否相符;而網路買家在下標前,應多觀看賣方評價,選擇可信度高、有實體店面的賣家交易,且最好與對方約定使用面交或貨到付款方式,並驗完貨再付款,以免落入歹徒的網路詐騙陷阱。

     三、「公義、清廉、效能,依法行政-新政、新願景。」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發布日期:10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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