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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4年八月廉政月刊

  • 最後異動日期:108-12-25

壹、廉政法令與訊息
  一、法務部7月14日舉辦「聽證實務研習會」謝次長蒞會致詞
      行政程序法自90年施行至今已逾14年,各機關對於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包括依法行政、法律保留及信賴保護原則等均已熟悉。這幾年來,對於行政作為應落實正當行政程序之要求,一直為各界所重視,而聽證制度就是落實正當行政程序重要之一環。但聽證制度之內涵、應踐行之程序以及何時應舉辦聽證等,對於各機關而言,均十分陌生。法務部舉辦本次研習會,目的在使各機關瞭解聽證實務運作,善用聽證制度,以使行政決策過程更加透明合理,符合程序要求並保障人民權益。
      目前都市更新案件在核定前均會踐行聽證程序,近一、二年來,臺北市及新北市已分別舉辦上百場及數十場之聽證會,累積相當豐富之實務經驗。本研習會乃邀請何芳子委員及黃明達委員分別從臺北市及新北市辦理都更案件之法規依據及程序進行等,分享聽證實務經驗,並由傅副教授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王碧芳庭長,從學術與審判實務觀點,就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之三方關係(民眾參與、實施者之角色及政府部門之定位),以及如何在保障人民權益之同時,兼顧行政效率與彈性等提出建議。
  二、嘉義市政府邀羅榮乾檢察長開講從「服務利他」過出「百分人生」
      羅榮乾檢察長演講時將「服務利他」視為內養工夫,剖析人心。他認為人「心」決定「所見」,而「所見」影響每個人的「未來」,期許公務員從「心」去實踐公務倫理價值,為社會傳遞更多正向力量。
嘉義市政府為深化公務機關廉能效率,已由涂市長率一級主管共同簽署廉政公約,主動邀請嘉義地檢署監督500萬以上標案,更進一步於6月份成立「統一發包及品管中心」,強化監督機制。期盼透過本次「104年中高階公務人員廉政講座」,為市政團隊帶來公務倫理新思維,提升市府廉能及效率。
貳、廉政活動
  一、內政部即將辦理「公務員申領小額款項」專案法紀教育宣導
      為強化公務員對申領小額款項之基本法律認知,內政部政風處於104年8月4日(星期二)上午9點至12點假中央聯合辦公大樓18樓第5會議室辦理「公務員申領小額款項」專案法紀教育宣導,邀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管高岳擔任講座,講授內容從正面積極的人生觀、人生的修行進而衍伸到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基本規範,接著引領我們進入法條,探討各類案件類型及其違法性等議題,期望藉此提醒所有公務員切勿貪小錢而犯大罪。
  二、財團法人老五老基金會辦理「愛據點-創意宣傳計畫」徵件競賽
      (一)為擴大臺中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的能見度與影響力,行銷臺中市據點不同的人文樣貌,特舉辦「『徵』愛據點-創意宣傳計畫」徵件競賽。
      (二)競賽即日起開放報名至本(104)年10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以臺中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為行銷範疇,不限行銷類型與方式。
      (三)請將報名表、作品及相關佐證資料1份,以掛號郵寄至「臺中市石岡區豐勢路503-1號『財團法人老五老基金會』收」,來稿請在信封上註明
           
「2015『徵』愛據點-臺中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創意宣傳計畫」徵選比賽。
      (四)活動聯絡人及電話:林志育,(04)2228-9111分機37410;財團法人老五老基金會鄭社工(04)2582-2133。
參、貪瀆案例
  一、澎湖縣白沙鄉公所民政課課員陳○○侵占公有財物案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陳○○係澎湖縣白沙鄉公所民政課課員,負責該公所之村里業務,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陳員負責繳納村長健保費,竟因個人財物狀況拮据,基於侵占公有財物之犯意,利用其職務上繳納村長健保費之機會,至白沙鄉農會提領兌現公庫支票之款項後,未依規定繳納村長健保費,而挪為己用,以此方式侵占白沙鄉公所所有之款項達16萬9,192元。
案經廉政署調查、移送,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749號案件提起公訴,並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於104年6月12日判決陳○○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二、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收容人黃○○涉嫌詐取財物案
      黃○○前於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服刑期間,得知同舍房收容人朱○○急欲申請至外役監獄服刑,黃○○明知自己並無「透過民意代表關說以協助收容人朱○○請調至明德外役監獄服刑」之能力及真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利用休假期間,於民國102年5月13日至高雄第二監獄會見朱○○,佯稱可以新臺幣20萬元為代價,透過民意代表替其處理請調至外役監服刑,致朱○○陷於錯誤,誤認黃○○有能力與關係協助其請調外役監獄服刑,而同意支付6萬元,因高雄第二監獄人員執行接見錄音覆聽時查知上情,黃○○因而未能完成上開詐欺行為而未遂。上揭犯罪事實經廉政署南部調查組調查後,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結果,認黃○○涉犯刑法339條第1項、第3項之詐欺財物未遂罪判決有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嘉義縣梅山鄉公所村幹事劉○○涉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案
      劉○○自民國94年起,擔任嘉義縣梅山鄉公所○○村等2村之村幹事,負責辦理上開2村公務及保管支用村辦公費之業務。詎劉○○明知不得以同一消費請領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並核銷村辦公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其擔任梅山鄉公所○○村等2村村幹事得逐月報支村辦公費之職務上機會,將業已申請公務員國民旅遊卡補助之統一發票共5紙,黏貼於該2村之「○○村辦公處支出憑證」上,持向梅山鄉公所申請核銷100年11月等4個月份之村辦公費,致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同意核銷並撥款,劉○○以此方式重複請領2,698元。嗣經劉○○於103年1月14日向廉政署自首,全案經廉政署調查後,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劉○○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予以提起公訴。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決劉○○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緩刑肆年,褫奪公權壹年。
  四、高雄榮民總醫院○○分院秘書室組員曹○○涉嫌不違背職務收賄案
      曹○○於民國89年至101年7月間係高雄榮民總醫院○○分院秘書室組員,利用負責承辦○○分院保全共同供應契約業務,有建議與特定公司簽定合約之機會,竟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分別於94、95、96、98年年底前,於簽陳機關首長同意○○公司簽訂合約完成後,旋即以借錢名義或暗示續約完成,向○○公司處長張○○索賄,張○○為避免後續履約期間遭刁難,由其或指示周○○將○○公司會計人員開立之支票交付予曹○○,共計收受賄款5萬元。全案經廉政署調查後,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予以提起公訴,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6月18日判決,認曹○○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均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得財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拾萬元,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得財物合計新臺幣伍萬元沒收。
  五、新北市政府副市長許○○利用職權協助加速案件審議期程,並收受現金、名錶、黃金等賄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
      法務部廉政署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共同偵辦前新北市政府副市長許○○,於擔任該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審議寶○公司提送新北市政府審議之「新店市廣明段○○○地號等土地」事業計畫案、樂○公司提送新北市政府審議之「新北市板橋區介壽段○○○地號公私有土地」更新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案時,利用職權協助加速各該案件審議期程,而分別收受寶○公司交付之數百萬元賄賂、樂○公司則以許○○之女婚宴名義,交付名錶、黃金等賄賂,以換取許○○利用職權協助樂○公司提送案件之審議。
      本案涉及都市更新等活化市容政策,為落實居住正義,避免參與都市更新業者獲取不當利益,並轉嫁開發成本,不當抬升建物價格,廉政署對相關開發廠商利用不法方式牟取高額開發利益將擴大查察,嚴懲不法,以建構公平、乾淨之開發環境。
肆、廉政故事
  一、沒私心,公事公言的劉大夏和李沆
      明孝宗時,特別賞識有德有才的兵部尚書劉大夏。有一天,他告訴劉大夏,以後朝中大事,你認為該怎麼去做的,都可以用「揭帖」密陳,我都照你的意思去辦。劉大夏驟聞呼曰:「臣不敢!」孝宗問何故?劉大夏說:「下臣用揭帖向皇上進言,便是阻礙言路;如果用揭帖密進的方式,時間一久,將會產生前朝〈憲宗〉李孜省所為之營私舞弊、奸邪貪腐情事,其禍害將會影響深遠啊…。」孝宗聽了,久久以後才稱「好啊!很好啊!」。
另一個史例,某次宋真宗問宰相李沆:「別人都經常會向我密奏,為何你從來沒有這樣做呢?」李沆道:「臣以為才疏學淺,既當了宰相,公事在公開場合說則可,又哪須用得上密啟呢!身為人臣,對陛下密啟,不是想進讒言,就是要諂媚皇上,這是應該唾棄的,臣怎麼會仿傚他們呢!」。
試想,任何行政裁量或決定,如缺乏相互勾稽、合議的過程,則必將產生擅權或濫權情事。也許掌握權力的滋味是美妙的,但久而久之,必定會得意忘形,反遭其禍,故不可不慎乎!
  二、無愧於屋陋的楊震
      東漢中期以後,朝政腐敗、官吏貪污。但是在安帝時,享有「關西孔子」美譽的楊震,即是當時的一股清流。某日他被任命為太守,在赴任途中時,縣令王密突然來訪,因渠與楊震曾有師生情誼,爰秉燭至深夜;此時王密從懷中取出十斤黃金,並稱僅是感念楊師之教誨,而別無它意,殊不知楊震回答說:「你應該把這份心意回報給朝廷、百姓才對…。」但王密卻答稱:「現在是深夜,不會有別人知道此事的,你還是收下黃金吧…!」楊震一聽便怒道:「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怎麼說沒有人知道呢…。」王密聽了當場愧得無地自容,悻悻然的離去了。
      俗話說的好:「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孟子也曾強調過所謂的「夜氣」;也就是說在夜闌人靜時,一個人只要端坐省思,自然就會有一股明是非、別善惡之「氣」,而這股「氣」,人皆有之,但是要靠不斷的修持,才能永保清明,不受矇蔽。我想,楊震就是善養其「氣」的最佳典範。
伍、其他事項
  一、從臉書資料刪除案談個人資料保護                         

◎錢世傑

      你今天臉書了嗎?社群網站Facebook先前公布臺灣地區每月活躍用戶達1,400萬人,每日活躍用戶也突破1,000萬人;透過手機等行動裝置上臉書的比例也相當高,每月手機活躍用戶1,000萬人,每日活躍用戶710萬人。由此數據可見,臺灣人使用臉書,已成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社交工具。但是愛用臉書的用戶可否知道,你在Facebook上已刪除的個人資料,它是否真的消失了呢?
      事情起源於一位24歲愛爾蘭籍的法律系學生Schrems,他對Facebook愛爾蘭提出正式投訴,表示在美國留學的他,於加州聖克拉拉大學參加一場Facebook國際研討會,會議中提及用戶可向Facebook索取個人於臉書上的資料,但是令Schrems感到震驚的是,Facebook公司寄給他一張CD,內容涵蓋過去三年他所加入好友和刪除好友的名單,以及整個聊天的歷史資料;對於已刪除的資訊也出現,令他感到不滿,因此Schrems向法院提交了對Facebook的22頁投訴書,Facebook 愛爾蘭也將面臨一項法定審計措施,如被發現違反數據保護法律,將立即遭到指控,被處以13萬7,000美元的罰款。
      Facebook用戶往往認為自己已刪除的數據應已澈底消失,但Facebook卻扮演中情局的角色,繼續保存這些數據。由此Schrems案件衍伸出許多概念,我們將依序討論如次:
(一)刪除的概念
      首先,一般民眾的刪除概念與電腦的刪除概念不太一樣;本案當事人的刪除,只是讓自己及一般人看不到紀錄,但不代表紀錄「絕對」不存在。一般來說,電腦「刪除」的概念,可稱之為「標籤型刪除」,只是代表一個原本儲存資料空間的釋放,未來開放給後續新增的資料擺放;但是在還沒有放入新資料前,舊資料依然存在,這也就是「可復原性」。有時候一些圖檔遭到刪除後,救回來只剩下半張,因為有半張遭到新資料覆蓋而消除。
(二)平臺業者保存備份的權利
      當事人將資料刪除後,並不代表臉書就沒有保存、備份的權利。通常如同臉書這類型提供網路服務的公司,會透過定型化契約,讓自己能牢牢地掌握所獲得的資料,不輕易放棄。所以本案例若適用我國個資法時,尚難論以臉書公司有違反個資法的規定。
(三)個資法之刪除請求權
      以我國個資法第11條第3、4項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將資料刪除,此一刪除請求權,依據同法第3條規定,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什麼是刪除呢?係指使已儲存之個人資料自個人資料檔案中消失。雖然本刪除之定義並非解釋刪除請求權之刪除,而是解釋個資法有關「處理」定義中之刪除行為,但仍可參照其定義。
      總之,如果業已行使刪除請求權,依據內部資料保護程序,臉書公司就不應在未有法令規定或當事人同意下,將資料加以還原;若違反前開情形而恣意將資料還原者,就屬違反個資法之規定,而有相關民、刑事及行政責任之探討。換言之,在數位環境中的「標籤型刪除」亦屬刪除,只是不得恣意還原。
了解前述的概念後,相信大家在使用臉書之餘,能更清楚知道自己個人資料的保護權利,在使用之前也應了解臉書公司雖然提供服務,亦可能有使用個人資料的權力等。所以最終仍建議使用者,對於個人隱私的資料及圖片,儘量不要上傳至網路空間,一旦遭到有心人士外洩,可是無法挽救的!
  二、慎防不法分子利用八仙塵爆詐騙
      八仙樂園塵爆案引發社會高度關注,鑒於過去各國發生重大災難皆傳出有心人士藉機斂財,刑事警察局歸納出假推銷、假募款、假親友、惡意連結等四種詐騙類型,呼籲民眾務必慎防詐騙集團假藉慈善機構、醫療器材業者、甚至傷患家屬的名義,利用民眾的愛心或好奇心行騙。
刑事警察局表示,雖然目前165反詐騙諮詢專線尚未接獲相關案件通報,然根據過去國內外重大災難曾傳出的詐騙案例,大致可區分為四種類型。第一種假推銷,歹徒假冒醫療器材業者,平日穿梭各醫院診所,以來源不明的偏方、藥酒或儀器,向年邁或重症病患推銷,有時更以兩、三人一組假扮病患家屬一搭一唱,誇大療效,讓心急如焚的病患、家屬信以為真,不惜花重本購買,結果不是完全無效,就是根本收了錢就人間蒸發,連藥的影子都沒看到。這次塵爆案中,因推銷莫須有的燒燙傷秘方藥膏而被捕的彰化伍姓男子就是一例。
      第二種假募款,歹徒化身假慈善機構,以救助災難傷患的名義向各界愛心人士募款,近來更架設網站、成立粉絲團、散布電子郵件,以動人故事挑動民眾的淚腺來要求捐款,甚至冒用合法慈善機構的名義製作假網頁,過去包括2004年南亞海嘯、2011年日本海嘯地震、2013年菲律賓海燕颱風等重大災難期間皆曾傳出此類詐騙。
      第三種假親友,歹徒獲取傷患的個資後,假冒傷患親友向其周遭友人借貸醫療經費。第四種惡意連結,詐騙集團利用民眾的好奇心,利用網路、電子郵件、手機簡訊或通訊軟體等散布以災難事件為名,標題聳動的影片,吸引人們點閱,但點選後往往只看到與該災難無關的影片,隨後就被連結到不明網頁,實際上已遭植入惡意軟體,歹徒可在遠端攻擊、執行各種命令、下載檔案、竊取電腦或手機中的資料、入侵通訊軟體,包括2014年的馬航空難及我國復興空難,都有民眾收到這種惡意簡訊。
      刑事警察局表示,詐騙集團善於利用民眾緊張、恐懼、哀傷、熱血、好奇等情緒弱點詐財,重大災難期間社會情緒沸騰更是行騙的時機,民眾應切勿輕信不明來源的推銷、募款等訊息,如要慷慨解囊也應冷靜查證。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反詐騙諮詢專線165查詢。
  三、「發掘危險因素,改進防護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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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發布日期:10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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