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logo

字級:
主題網站
:::

醫療院所醫事人員因檢體採樣或運送而接觸中性福馬林(含甲醛),是否屬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及是否須實施特殊體格(健康)檢查?

  • 最後異動日期:111-07-27

一、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及第18條規定略以,雇主使勞工從事第2條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應於僱用勞工時,以及每年或於變更其作業時,依附表十所定項目,實施特殊體格(健康)檢查。又同規則第22條規定,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管理、監督人員或相關人員及於各該場所從事其他作業之人員,有受健康危害之虞者,適用第18條規定,但前揭人員若為臨時性作業者(指正常作業以外之作業,其作業期間不超過3個月,且1年內不再重複者),得排除適用。

二、查事業單位使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一之甲醛混合物作業者,為前揭規則附表一所定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一,其體格(健康)檢查應依前開規則規定辦理。至醫療院所之檢體採樣及運送之作業人員,因工作而接觸中性福馬林等物質,是否屬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及是否須實施特殊()健檢部分,宜依前開規則第22條規定,並建議由職業醫學科醫師評估其暴露情形是否有健康危害之虞而定。

三、倘對前開適法情形仍有疑義,建請檢附實際作業活動內容等相關資料,逕洽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依事實認定。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06-12-05
  • 點閱次數: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