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20條規定,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而勞工有接受之義務,故對於上開規定之檢查,原則上雇主應予公假讓勞工前往受檢。惟若為事業單位基於相關福利措施優於職安法所辦理之檢查,因其已逾該法規定範圍且健康檢查尚非提供勞務,勞動基準法亦未有明定,建議宜透過勞資協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