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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部門主管能否經雇主授權,檢視所屬員工之勞工健康檢查紀錄(檢查報告),以作為關懷員工及選配工之參考?

  • 最後異動日期:113-02-26
  1. 有關勞工健康檢查報告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之適用範圍,該法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查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第20條定有健康檢查之規定,其目的係為選配工及職場健康管理;至檢查頻率及項目,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故雇主依上開規定取得勞工健檢資料,並據以進行資料分析、利用及健康管理,均應依循上開特定目的範圍,且保障勞工隱私權,方符合個資法之規定。
  2. 次查職安法第21條規定,健康檢查發現勞工有異常情形者,應由醫護人員提供其健康指導;其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3. 基於勞工個人健康狀況及其配工事宜,為醫學專業,針對法定檢查頻率及項目之健康指導及評估建議,應由雇主依職安法第22條規定配置之醫護人員(依法無須配置者,由施行勞工健康檢查之認可醫療機構醫護人員),綜合評估勞工健康狀況與作業情形,提供相關部門主管「配工建議」或「注意事項」,尚非逕提供勞工健檢報告或疾病史予部門主管。
  4. 另依據職安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雇主、醫護人員於保存及管理勞工醫療之個人資料時,應遵守職安法及個資法等相關規定,事業單位就法定檢查之相關流程及紀錄管理(含保存與調閱),於參考個資法訂定管理人員權責與檢核等相關規範後,應公開揭示或妥適向勞工說明,以降低勞工疑慮及避免勞資爭議。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13-02-21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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