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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人員體格檢查之時間?選工由雇主決定?

  • 最後異動日期:111-01-28

一、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所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之目的係為識別勞工之工作適性,故其檢查之時間原則上應為經錄取且於該勞工實際從事該作業前完成;另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規定,體格檢查未超過第17條或第18條規定之定期檢查期限,經勞工提出證明者得免實施。至適性選配工之評估,因涉及醫學專業,雇主應參照醫師之專業建議為之,若勞工之體格檢查結果異常,但醫師並未建議其不適合從事某種工作,雇主不宜以該異常而不予僱用。


二、前揭規則附表12,係提供醫師適性選配工考量之參考,惟其尚非勞工有所列疾病即無法從事該作業,仍需由醫師依個案情況綜合評估建議。準此,新進人員選工之問題,仍請依前揭規定辦理。

三、若勞工於錄取僱用後,經醫師評估該異常確實不適合從事某種作業,雇主宜就事業單位內之其他作業,請醫師重新評估予以調整,若勞工對該選配工作有疑慮,或不願配合調整工作,雇主宜向勞工詳細說明原因,對於工作權益之保障,亦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1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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