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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可否自行開辦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護人員之相關訓練?

  • 最後異動日期:113-03-01

查「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26條之規定,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護人員之職業醫學與職業衛生護理之訓練課程(含在職教育)得由各級勞工或衛生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辦理。勞動部依上開規定,已訂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機構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該要點已明定可辦理是項訓練機構之資格,醫療機構若欲辦理相關訓練,需依該要點規定申請認可,經認可後方能辦理相關訓練。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05-06-01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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