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認可醫療機構應使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護人員,接受每3年合計至少10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 依上開規定,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護人員於施行日前即已在職者,該在職教育訓練之起算日為105年7月1日,即該時間至108年6月30日止,該等醫護人員至少需接受10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至施行日以後才任職者,起算日則為到職日。
二、至醫護人員在職教育訓練課程之網路學習,可至本署建置之「全國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暨教育訓練管理系統」(https://etms.osha.gov.tw/)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