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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診所)之負責醫師更動時,要如何處理?

  • 最後異動日期:113-03-01

一、依「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認可醫療機構原申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事人員有異動者,應報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依醫療法規申請登記事項變更,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且其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字號變更者,應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重新提出申請,其申請時間不受本辦法第8條或第9條規定(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或十月提出申請)之限制。

二、醫院(診所)之負責醫師更動,涉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字號變更者,應依前開規定,重新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03-12-24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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