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護人員之訓練課程(含在職教育)得由各級勞工或衛生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辦理,故欲補發訓練合格證明文件,應逕洽原受訓單位申請補發。
二、若為參加本部會同衛生福利部辦理之訓練課程,申請人可以至本署建置之「全國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暨教育訓練管理系統」(https://etms.osha.gov.tw/)線上申請列印,或以書信 (寄件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 或傳真 (號碼:02-89956665) 方式,載明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申請事項、受訓年度、訓練種類、收件地址及聯絡電話等資料,向本署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