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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辦理特殊健康檢查,沒有向勞保局申請補助或補助未通過之情況下,勞工是否仍需實施特殊健康檢查?又辦理勞工體格(健康)檢查之認可醫療機構是否也要將檢查結果,通報至「全國勞工健康檢查資料庫」?

  • 最後異動日期:112-05-02

一、「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之特殊健康檢查係為法規強制雇主責任,其目的與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提供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補助(為減輕雇主辦理特殊健檢的負擔所提供之補助措施)之意旨不同,且其申請資格有加保年資的限制,故勞工若實際從事上開規則附表一所定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即應每年或於變更作業時,實施特殊健康檢查,尚不宜以勞保局受理補助與否,作為評估是否實施特殊健檢之依據。

二、依「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認可醫療機構對於勞工健康檢查之結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方式及期限,辦理通報。因此,認可醫療機構辦理特殊健檢,無論該事業單位是否申請勞保局補助,均應將勞工健檢結果通報至「全國勞工健康檢查資料庫」。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12-04-28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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