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之特殊健康檢查係為法規強制雇主責任,其目的與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提供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補助(為減輕雇主辦理特殊健檢的負擔所提供之補助措施)之意旨不同,且其申請資格有加保年資的限制,故勞工若實際從事上開規則附表一所定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即應每年或於變更作業時,實施特殊健康檢查,尚不宜以勞保局受理補助與否,作為評估是否實施特殊健檢之依據。
二、依「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認可醫療機構對於勞工健康檢查之結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方式及期限,辦理通報。因此,認可醫療機構辦理特殊健檢,無論該事業單位是否申請勞保局補助,均應將勞工健檢結果通報至「全國勞工健康檢查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