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部111年8月12日修正發布「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與管理辦法」第16條及第28條規定略以,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定期健康檢查管理分級之判讀,自112年3月1日起應由職醫為之,其係指自112年3月1日(含)起實施檢查者,至112年2月28日(含)以前已作檢查但尚未判讀分級或發檢查報告者,得依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類別,按原規定辦理。
依勞動部111年8月12日修正發布「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與管理辦法」第16條及第28條規定略以,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定期健康檢查管理分級之判讀,自112年3月1日起應由職醫為之,其係指自112年3月1日(含)起實施檢查者,至112年2月28日(含)以前已作檢查但尚未判讀分級或發檢查報告者,得依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類別,按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