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及第4條規定略以,事業單位經醫護人員評估勞工有心理疾病預防需求者,得特約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如心理諮商師)提供服務,故若特約之醫師於臨場服務時如發現事業單位勞工之健康危害或風險等有心理層面問題,除就專業提供服務外,亦應於勞工健康服務執行紀錄述明改善及建議措施,以提供雇主依上開等規定採取因應措施之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