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係課以雇主對於肌肉骨骼疾病、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及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預防之危害辨識、評估、適性工作安排等作為之義務,相關應採行之安全衛生措施,明定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1至第324條之3,雇主應參照勞動部公告之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指引、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訂定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及留存執行紀錄等。
二、查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條第4款對於個人資料之「處理」,係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事業單位對於上開執行紀錄資料之處理,若符合個資法之規定保障勞工隱私,以紙本或電子方式處理,尚符前開法規之規定。